省市两级地税局长坐上被告席,因为啥事儿啊?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汪明清 糜兰 朱雯霞 人气: 时间:2016-05-17
摘要:到了法庭一看,我们省局和市局两位局长坐在被告席上!想起当时看到的情景,江苏省常州地税局税政二处的黄才锁语气中依然满是惊讶。他在开庭前一天收到发自常州地税局的短信,要求局机关中层干部次日旁听一起涉税纠纷案庭审。 局长坐在被告席 2016年3月31日下
  “到了法庭一看,我们省局和市局两位局长坐在被告席上!”想起当时看到的情景,江苏省常州地税局税政二处的黄才锁语气中依然满是惊讶。他在开庭前一天收到发自常州地税局的短信,要求局机关中层干部次日旁听一起涉税纠纷案庭审。
 
  局长坐在被告席  
 
  2016年3月31日下午2时30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江苏省地税副局长陈茂峰和常州地税局局长钱俊文坐在被告席上,与他们一起出现在庭审现场的,还有省、市两级地税机关的部分中层干部。
 
  本案上诉人白路公司2006年8月通过竞拍取得常州市迎宾路3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报缴纳契税394.09万元。但在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该宗土地登记过程中,由于公司债务问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查封该地块的协助执行书,国土资源局终止了白路公司土地登记办理。随后,该地块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给了常州茂泰投资发展公司,该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办理该宗土地登记。
 
  白路公司认为,他们实际并未取得该地块实际使用权,也从未就此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获得过登记,所以不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此,白路公司将常州地税局告上法庭,诉求退还错缴的契税,并将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原决定的江苏省地税局作为共同被告。
 
    同出庭共出声
 
  依照庭审环节,陈茂锋代表江苏省地税局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意见。钱俊文代表常州地税局阐述了答辩意见。钱俊文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契税的征收应满足什么样的法定条件?什么情况下应该退税?二是本案是否具备契税征收的事实要件?是否出现应该退税的情况?钱俊文认为,契税纳税义务的产生以权属转移合同的签订为要件,不以权属登记为必要条件,实务上通常称之为先税后证。但是从法律上讲,任何合同签订了都有不履行的可能。因此,税法规定了合同签订但未完成交易或经法院判决无效撤销等情形应予退税。税法作为公法将公平正义作为价值追求,将量能课税和实质征税作为建构原则,强调当交易行为的法律形式与其实质经济利益相分离或不一致时,必须从经济实质上观察是否具备课税要件。就契税而言,其课税要件是否成立,应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实际状况为判断依据。
 
  2006年8月25日,白路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契税纳税义务人白路公司于当年的9月8日向当时的契税征收机关财政局做了纳税申报,并于11月8日缴纳了契税。白路公司认为,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证明该土地已为白路公司实际所有,尽管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了,但既未办理登记又未实际取得,所以应予退税。
 
  对此,钱俊文和代理律师从政府部门的《产权移交书》、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等证据材料,论证了白路公司不仅是该土地的实际占用人,而且是法院拍卖该土地利益的实际受益人,因此既不符合减免税法定条件,也不存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退税的情形。故上诉人要求退还契税的理由不成立。
 
  辩论过程中,两位局长从事实依据、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等方面展开了有理、有据、有节的陈述,现场对契税的定义、性质、纳税义务人以及民法与税法关系问题做了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
 
  庭审持续约3小时,没有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陈茂峰坦言,坐在被告席上心情复杂:“有警示、有压力,更有动力,自己要带头依法治税,要牢记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
 
  据记者了解,该案件从白路公司向常州地税局作出申请回复至二审庭审结束已历经一年之久,期间经过了研究回复、行政复议及一审、二审程序。常州地税局本着既要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又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原则,多次召集税政、法规等部门共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先后到旅游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和法院等部门核实情况。该局还与全国知名税务、法律专家以及单位法律顾问研究探讨,最终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做出了不予退税的回复。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常州地税局和江苏省地税局作为共同被告,再次经历了一审、二审,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全面了解案情,研究各项证据材料,确定答辩思路、组织答辩意见,最终在法庭上做到了出庭、出声、出效果。
 
    新常态新思维
 
  “亲自出庭应诉一次,相当于上了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课。”钱俊文说。他认为,践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推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税务现实意义明显。
 
  旁听庭审的税务人员也表示,两位局长的出庭应诉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起到了示范效应。“上级领导都亲自出庭了,那我们以后都有可能出现在法庭被告席上。日常工作中,我们更要将依法治税贯彻到底。”
 
  钱俊文表示,随着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诉求日益扩大,“民告官”的现象越来越多,对税务机关来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或将成为新常态。据他介绍,去年以来,常州地税局发生了2起复议案件、5起行政诉讼案件。为此,他们化被动为主动,检查自身工作存在的瑕疵,加大对基层一线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促进规范执法。同时,积极应对,组建内部法律专家团队,尝试开展“模拟法庭”演练,提高税务人员的法治素养。
 
  作为一种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审视行政执法行为,及时发现、纠正行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升依法治税水平。陈茂锋说:“税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无论胜诉败诉,首先展示的是对纳税人的尊重,是征纳双方平等地位的体验。其次展示的是对法庭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税务行政诉讼也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妥善处理征纳双方争议的路径。通过诉讼,征纳双方形成对税法的一致理解,有利于营造全社会遵从税法的氛围。”
 
    在出庭应诉中审视税收执法
 
    江苏省地税局副局长 陈茂锋
 
  第一次作为被告代表江苏省地税机关出庭应诉,感触良多。
 
  刚开始对于出庭应诉,我是有一些顾虑和担心的。比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自身要求较高,自己的法律水平能否适应?如果案子败诉了,作为领导会不会“丢面子”?政府的公信力会不会受到影响?后来,经过认真地审阅案卷,详细地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就争议问题开展政策咨询之后,我感到,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义务,而且很必要。
 
  从法律主体而言,税务机关与上诉人处于平等地位,法庭上只有原告、被告,不存在职务、身份的差异,我们都是公正地接受法院庭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负责人直接参与庭审,体现的是政府机关的责任担当和执法理念的转变,体现的是税务机关对法律、对法庭和对群众权利应有的尊重,也是依法平等主张自己权利的一次机会。
 
  参加庭审是检验税务机关执法水平、质量的试金石。与原告当事人面对面,可以从相对人的角度、律师的角度、法官的角度来审视我们的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税务机关只有自觉践行依法行政理念,规范日常执法行为,注重执法细节,才能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庭质证的考验。所以,我们是用坦诚、淡定的心理来应对纷争,将其看作一个通过法律途径来检查税收执法工作的好机会。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最后谁胜谁负已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人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公民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仅是“觉醒”,而且更多地会付诸行动,走上法庭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的人会越来越多。 特别是营改增完成之后,地税机关的服务对象主要面向自然人,面临的涉税争议也将越来越多。未来的税务行政诉讼将会成为一种新常态。因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实际上也是在倒逼税务机关规范管理和执法。税收执法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解释、行政决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更应加强对自身权力的约束,规范税收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作为省级执行部门,制定政策、出台文件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统一,只有全省统一执法流程、统一标准尺度,消除弹性空间,才能减少纳税人的困扰。要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监控,建立健全执法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问责与追责,通过对自身执法的督查,促进规范执法。
 
  同时,应更加重视纳税人权利保障。要切实摒弃官本位的思想,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在税收法治实践中始终将纳税人权利放在第一位。畅通纳税人诉求通道,充分发挥听证、行政复议化解纳税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使其成为解决税务纠纷、维护纳税人权利的主要救济途径。利用“纳税人之家”和“纳税人学堂”等有效平台,主动向纳税人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其对税法的理解,提高征纳双方对税收政策执行过程的认知度,防止因认识不清产生误解、争议,把纳税争议化解在初期,营造更加和谐的征纳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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