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的新变化及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来源:税悟 作者:顾春晓 人气: 时间:2016-04-19
摘要:一、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要点 融资租赁 直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 有形动产租赁 不动产租赁 定义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

一、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要点

融资租赁
  直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
有形动产租赁 不动产租赁
定义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而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 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定性 租赁服务 贷款服务
销售额确定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税率 17% 11% 6%


二、政策变化

1.36号文对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基本没有变化。

2. 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税,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不属于贷款业务。


 2016年5月1日起,四大行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营改增。相较于之前的营改增法规,36号文对融资租赁业的涉税事项有了很多新规定和新变化。本文在解读和分析36号文的基础上,总结融资租赁业务的新变化和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3.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融资租赁业务仍然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但是,直租与融资性售后回租扣除的内容表述不同。

直租,其销售额的扣除项中不再包括“保险费、安装费”;而融资性售后回租扣除项目不变。

三、过渡政策

36号文为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人提供了过渡政策。

政策要点:

(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两种方法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企业可以基于合同的实际情况,适用过渡政策,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及销售额计算公式。

(二)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即融资租赁企业目前营业税下签订的老合同适用3%征收率。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此政策的变化意味着,纳税人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更加严格了。

四、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各交易方的影响
银行
1. 税率提高。银行从事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服务)的适用税率从5%的营业税调整至6%的增值税,但考虑到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因素和价外税的性质,银行实际的税负成本可能会降低。

2. 价外税。虽然“营改增”之后银行业金融服务的税率提高,但由于之前征收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实际税负由银行自行承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承担者为借款人,而通常银行的贷款合同中也会将间接税负(如增值税)转嫁给借款人,因此,银行的实际税负可能并不会增加。

3. 进项税可抵扣。可层层抵扣是增值税最显著的特性,银行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可以自其提供金融服务应缴纳的销项税中抵扣,而营业税则不能抵扣。诚然如此,但就银行而言,由于其经营范围和业务的限制,其可取得进项税范围较小,其可能获取的进项税来源主要为不动产、设备等动产的购入和其他服务的购入等。

4. 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税。明确了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和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

5. 过渡期政策。金融企业(各类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租赁公司
1. 税负增加。融资租赁企业作为接受贷款服务的一方,将成为贷款服务项下6%的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税负增加。

2. 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待进一步明确。36号文中提及,贷款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包括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等)。理论上在营改增链条中,应做到层层抵扣方能保障各环节纳税人的利益,因此该点有待税务机关澄清。若融资租赁企业实际承担增值税负担但该等税负又无法抵扣,可能对融资租赁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3.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继续适用。即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对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当然,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实际税负超过3%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即征即返的适用可能性不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享受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将同样受上文“实收资本”应达到1.7亿元的限制,因此,可能对中小规模商务部系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航空公司
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航空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可获得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租金增值税和购买增值税。相较于全面“营改增”对银行和融资租赁企业带来的影响,全面“营改增”之后对航空公司的关联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在与银行的直接贷款融资业务项下,适用税率将从5%的营业税变为6%的增值税,如上述对融资租赁企业影响的分析,“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且贷款服务项目的进项税不可抵扣,在银行将税负转嫁给航空公司的情况下,航空公司税负将加重。

2. 在与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项下,适用税率将从17%的增值税变为6%的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该等业务项下的融资成本将降低;但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如不可作为进项税抵扣,则会导致实际成本增加。

五、政策难点与建议

1.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率有四档:17%、13%、11%和6%,融资租赁业务就占了三档,不考虑计税依据的差异,单纯从税率角度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行业要承担11%(17%-6%)的税率差,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极大的税收负担。所以租赁企业应该尽早进行数据模型分析,从增值税的角度进一步评估不同业务模式企业利润和税负的影响,从而对未来经营模式进行决策。

2. 2013年出台的37号文,引发售后回租业地震,导致当年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出现负增长。此次全面营改增,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够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避免由于税制改革造成融资租赁行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另外,参考海外经验,融资租赁大发展离不开税收优惠政策。当前经济环境下,考虑到政府对于融资租赁业的推动意愿,我国下一步若能推出实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成为行业发展的一大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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