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违法的劳务分包合同情形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20-11-05
摘要:  一、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购买主材的合同;  二、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主要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机器设备,比如脚手架、建筑模方、塔吊

  一、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购买主材的合同;

  二、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主要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机器设备,比如脚手架、建筑模方、塔吊、挖机等。

  法律依据:建市规【2019】1号文件

  实践中很多业务都是劳务公司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主要周转材料、大中型机器设备,在工程结算时主要周转材料的价格和机器的折旧都转嫁到劳务费中,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导致此业务中只有人工费而没有机械成本,即行规中的大清包协议,签订这们的协议,会引发一定的税务风险。

  签订策略:如出现这样的情况,要分别签订合同,人工费签订劳务合同,机器设备签订租赁协议:

  干租,按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开具13%的租赁发票;

  湿租,即配备机械操作手,一般纳税人开具9%的建筑服务发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中标的施工企业不能再分包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违法的行为,只能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或劳务协作协议,在会计和税务上都按分包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