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3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1
摘要: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3号      2004-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邮政企业实行市(地)县财务管理一体化管理模式后,县(市)邮政局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管理上划到市(地)邮政局。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合并纳税名单(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