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解析:跨区域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统一规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邹忠明 人气: 时间:2015-08-02
摘要:跨区域建安企业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跨区域从事建安劳务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区域建安企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以及在建安企业中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建筑安装企业也进入了快速增长期,越来越多的建筑安装企业纷纷转战南北,承接各类建设安装工程项目,跨地区作业情况日益频繁。

在对跨地区建安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上,由于税源归属难以准确划分,加之区域之间的地方财政收入难以平衡,因此,企业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了各自区域地方财力收入目标,纷纷制定了许多不同的征管措施和管理办法,造成了政策执行不一、管理各异的问题。比如,有的地方不管什么情况,对外来建安企业(即跨区域经营企业,下同)一律要求征税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开具发票;有的地方对企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既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核算情况资料,也要求企业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专门情况说明等,由于要求提供的资料繁多且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企业要想达到要求是难以齐全取得的;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看,绝大多数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按建安企业工程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一并附征个人所得税,且纳税主体为建安企业,这样处理,既没有达到规范管理个人所得税目的,同时也加重了建安企业的税收负担。

为规范和加强跨区域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重申并统一明确了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

1、明确了纳税人。跨区域建安企业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和跨区域从事建安劳务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2、明确了法定扣缴义务人。跨区域建安企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以及在建安企业中从事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申报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依法向工程项目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明确了申报要求。扣缴义务人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项目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对不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行为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仍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5、明确了两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制度,共同维护纳税人权益。跨区经营建安企业及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同时,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不得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6、明确了跨区域经营的范围。不仅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事建筑安装活动的企业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征管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明确了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参照本《公告》执行。

7、明确了建安企业的其他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除对跨区域建安企业相关个人所得税按照本《公告》执行外,对建安企业的其他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比如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要求、承包经营个人所得税等的税收征管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执行。

8、明确了具体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本《公告》,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从目前的实际征管工作来讲,还有许多事项需要税企双方做好事前的充分准备:

在跨区域经营企业方面:

1、跨区域经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在报验登记时,应及时将项目工程地管理、技术及企业相关人员情况向双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便于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全员全额申报人员的核查。

2、按照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下载安装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等,做好申报准备,主动接受项目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服务。

3、要改变跨区域企业长期形成的只有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才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旧观念,跨区域企业总机构要认真落实好项目工程地专门财务或办税人员,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管当月是否代开发票,也不管当月是否计发工资薪金,都必须按月及时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4、扣缴单位(一般都是跨区域总机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结束前,向项目地传送扣缴明细信息情况、资料,便于项目地财务或办税人员按期及时、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明细申报。

5、明确法律责任,对不依法申报或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因此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双方主管税务机关方面:

1、双方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主动落实相关政策。对跨区域经营的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应要求企业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事项。同时,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报验登记时,应要求企业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收集相关资料,提供相关涉税服务。

2、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尽快做好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协调,提前解决好企业总机构申报和项目地申报造成的因双向申报可能带来的申报、统计、比对等系统问题。

3、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跨区域经营企业相关的信息传递和协调工作,主动维护跨区域企业的合法利益。比如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主动提供跨区域经营建安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以及对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等,便于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避免因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对称而项目地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合理的税收负担。

作者单位:四川成都市锦江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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