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委派外籍个人来华工作取得的收入是否扣缴个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3-12-27
摘要:问:应某青岛企业要求,某德国境外企业派出德国工程师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已超过183天),该外籍个人的所有所得均来源于境外德国公司,来中国工作仅办理了商务签证,所有所得均由境外德国公司以工资和奖金形式发放。...

       问:应某青岛企业要求,某德国境外企业派出德国工程师来中国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已超过183天),该外籍个人的所有所得均来源于境外德国公司,来中国工作仅办理了商务签证,所有所得均由境外德国公司以工资和奖金形式发放。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牵扯外籍个人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该如何计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德国工程师受派到境内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所得,虽然所得支付方为德国企业,但该所得为德国工程师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因此,该德国工程师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虽由德国企业支付,也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外籍人员取得收入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分析     外籍董事及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解读
国税函发[1995]125号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国税函[2007]946

全年一次性奖金无须分段计算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年终奖九种不同发放形式的税务处理 <肖宏伟>      新个税法下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效区域确定表  
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其税务处理   <钟华志
雇主负担年终奖个税应并入雇员所得纳税 <何晓霞 马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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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所属地是深圳)与子公司(所属地是中山)签订委派协议,由集团委派高管至子公司任职服务,劳动关系保留在集团,由集团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且在集团代扣代缴个税,但以上薪酬费用由子公司承担,薪酬费用在子公司列支,每月把以上薪酬费用转回至子公司,请问一下,子公司这样列支的人员薪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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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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