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政规[2018]4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11
摘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50号)和《中共百色市委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百色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百发〔2018〕8号)精神,为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百政规〔2018〕4号                2018-09-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50号)和《中共百色市委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百色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百发〔2018〕8号)精神,为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贯彻落实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政策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贯彻落实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政策

  (五)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提高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八)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十)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扩大投资。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市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市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三、贯彻落实减轻企业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契税负担政策

  (十一)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480元/辆·年、16元/吨·年、8元/吨·年、16元/吨·年和16元/吨·年。

  (十二)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桂政发〔2017〕23号文)中“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的要求,百色城区及各县(市)根据本地区的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在国家规定幅度内,研究提出本地区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于2018年7月1日前按规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三)实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予以减免。

  (十四)减轻企业印花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十五)减轻企业契税负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四、贯彻落实降低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政策

  (十六)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此之前欠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足额征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上缴国库。

  (十七)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4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

  (十八)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贯彻落实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十九)取消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六、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

  (二十)落实收费公路绿色通道及货车计重收费等政策。继续严格落实收费公路绿色通道、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减半等减免政策;完善货车计重收费政策,调整计重收费合法装载吨位标准。

  (二十一)推广高速公路ETC。自2018年5月1日起,免费办理货车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卡,扩大ETC用户规模,提高货车通行费优惠幅度。

  (二十二)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自2018年10月1日起,开展我市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分路段、时段调整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二十三)停收部分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收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等高速公路的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

  七、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政策

  (二十四)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对自治区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的工业企业,由企业参保地同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给予适当补贴,降低企业缴费负担。

  八、贯彻落实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负担政策

  (二十五)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5%。同时,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至2020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同时,对企业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二十六)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

  (二十七)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实际平均费率由原来的1%降至0.75%,其中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二类至八类行业,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50%;上个浮动周期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且小于等于40%,同时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下浮至其所在行业基准费率的80%。其中,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数在18个月(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到达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二十八)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0.5%的生育保险费率。同时,根据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合理调整费率。

  九、附则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内,国家、自治区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附件

《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手段,而减税降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费职能作用,进一步降低我市企业的税费成本,优化涉企服务效能,积极营造公平、稳定、透明的税费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持续良性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措施》主要内容

  《措施》共八个方面,28项政策措施,包括降低企业税费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措施和降低企业“五险”负担措施等。

  (一)关于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和自治区文件,贯彻落实 “降低增值税税率”、“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困境”等四项政策措施。

  (二)关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自治区文件,贯彻落实“对小微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区扩大投资”等六项政策措施。

  (三)关于减轻企业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负担。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自治区文件,贯彻落实“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实行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减轻企业印花税负担”、“减轻企业契税负担”等五项政策措施。同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桂政发〔2017〕23号文)关于“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调整城区和各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目前我市关于下调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已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下调20%,调整后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4.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3.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1.6元/平方米,执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期满后自行恢复原税额标准。各县(市)也已按要求拟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方案(详见下表)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复后即可执行。

百色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调统计表

单位:元/平方米

 

 

单位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

四级土地

建制镇(工矿区)

税额标准

原税额

标准

下调税额标准

原税额标准

下调税额标准

原税额标准

下调税额标准

原税额标准

下调税额标准

原税额标准

下调税额标准

百色城区

8

 

6.4

6

4.8

4

3.2

2

1.6

2

1.6

田阳县

5

4

4

3.2

2

2.6

0.8

0.8

0.8

 

田东县

5

4.5

4

3.6

2

1.8

/

 

2(工矿区)

1.8

平果县

6

4.8

4

3.2

2

1.6

/

 

2

1.6

德保县

6

5

4

3.5

3

2.5

/

 

4(工矿区)

3.5

靖西市

6

4.8

4

3.2

2

1.6

/

 

2(工矿区)

1.6

那坡县

4

3

3

2.5

2

1.5

/

 

2

1.5

凌云县

4.5

3.5

3

2.5

1.5

1

/

 

1.5

1

乐业县

3

2.4

2

1.6

1

1

/

 

1

1

田林县

4

3.2

3

2.4

2

1.6

1

0.8

1

0.8

隆林县

4

3.2

3

2.4

2

1.6

1

0.8

1

0.8

西林县

3

2.5

1.2

1

/

 

/

 

1.2

1


  (四)关于降低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费减负文件,贯彻落实“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等三项政策措施。

  (五)关于停征、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费减负文件,贯彻落实“取消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政策措施。

  (六)关于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贯彻落实“继续严格落实收费公路绿色通道及货车计重收费政策”、“推广高速公路ETC”、“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停收部分高速公路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等四项政策措施。

  (七)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政策。

  (八)关于贯彻落实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负担。贯彻落实自治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调整优化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同时,在确保我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根据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合理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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