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权限的通知 冀人社规[2020]14号 2020-08-0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外商投资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43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现就调整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和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许可及备案权限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有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审批权限由省级(委托市级)调整至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权限调整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地要结合《关于印发〈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192号),采取措施保障权限调整承接到位,确保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事规范有序、高效便捷。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作为,大力引进更多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动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2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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