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地税发[2012]105号 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20
摘要:购房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契税。购房人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开发商处领取《契税纳税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无偿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给房地产开发商,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告知购房人及时履行申报缴纳契税的义务。

湖南省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

永地税发[2012]105号         2012-12-20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市商品房(指“一手房”)购买环节契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契税及时足额入库,杜绝房地产开发商代收甚至挪用契税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契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定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性质凭证的当天;

  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等手续。

  二、购房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契税。购房人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开发商处领取《契税纳税申报表》,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无偿提供《契税纳税申报表》给房地产开发商,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告知购房人及时履行申报缴纳契税的义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发商一律不得代收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以前已由开发商代收的商品房购买环节的契税必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缴纳入库。未缴纳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尚未缴纳契税的,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相关措施,要求其在2013年3月31日前申报缴纳,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2012年12月3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各级地税部门要将其纳入到日常的征收管理中。

  五、由于购房人购买的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距的,其缴纳的契税按照实际计算予以多退少补。对购房人发生退房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督促购房人及时缴纳购买商品房环节的契税,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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