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融资租赁业”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建议

来源:税屋 作者:屈延凯 人气: 时间:2010-10-18
摘要: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欧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明显放缓势头。在这种形势下,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   国内金融租赁公司...

  4、试点办法中会计准则适用的缺失或错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但在财政部颁布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如果企业将外购设备提供给单位,并将设备折价入股,企业按上述规定进行应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该没有问题。但如提供给个体经营者,何来股权?

  我国有关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融资租赁资产不能作为股权投资,如果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给单位或个人,按上述规定做会计处理。显然也让人一头雾水。

  很可能有关部门在制定该会计处理规定时,忽略或遗漏了融资租赁这种特殊的设备流通和投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以度让设备使用权,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在市场的经营活动中已经普遍存在,也有租赁会计准则可遵循(1993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尚无租赁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科目设计也不规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论租赁期满所有权是否转移,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该视同企业购进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会计处理处理,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退回设备,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余值做反向处理。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进行处置,应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会计处理。

  欧盟国家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实行的是消费性增值税。如果租赁被视为一个连续的活动的一部分有规律的、经常进行的、有一定的数量规模的劳务或者货物提供就被视为增值税的应税活动。提供劳务和提供货物增值税率不同。相反,如果租赁是一次性或是小数量、小规模的就可以不视为增值税的应税活动。其目的是使企业可以享有增值税的抵扣,避免重复纳税。

  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时,我们希望财税政策制定部门充分认识到融资租赁行业在拉动内需、扩大投资、促进出口,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在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注意到融资租赁交易的两重性特性,借鉴国际经验,认真听取业界意见,制定出有利于企业和社会愿意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和配置设备的税收政策。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常务副会长 屈延凯
2008年11月23日

      参考资料之二

  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建议

  增值税转型,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投资或取得设备,相应各方的会计处理,也应在试点地区会计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做适当修改和补充。现提出供财税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制定部门研究参考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企业采取租购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国内或进口设备或货物,或采取售后租回方式继续占有和使用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移所有权,也不论会计制度如何确认和计量,均视同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 “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企业采取租购或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国内或进口设备或货物,所支付的应税劳务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三、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采取租售或融资租赁方式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企业销售退租或收回的已使用过的租赁设备或货物,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建议人:屈延凯 2008年11月23日)

      参考资料之三

  融资租赁交易的税种适用 对企业销售收入现金流的影响比较表

  假定最终用户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可新增销售额为1000,融资租赁的租期三年,设备购置300,客户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合计为360,融资租赁公司利息支出36。

  方案一:租赁公司适用营业税,销售方不能直接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企业开具增值税票,承租人不能抵扣。

流通环节
外购商品买价
扣除税额
商品售价
商品/劳务应负税额
企业应负税额
企业销售现金流收入
原材料供应
 
 
100
17
17
83
设备制造商
100
17
300
51
34
266
租赁公司
300
51
360
1.2
1.2
358.8
客户
300
 
1000
170
170
830

 
 
 
 



    方案二:财税部门允许销售方根据企业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增值税票直接开给企业,企业对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增值税可以抵扣,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现行营业税政策

流通环节
外购商品买价
扣除税额
商品售价
商品应负税额
企业应负税额
企业销售收入
原材料供应
 
 
100
17
17
83
设备制造商
100
17
300
51
34
266
客户
300
51
1000
170
119
881
租赁公司
300
 
360
 
1.2
358.8

 
 
 
 



  方案三: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提供的货物应纳增值税税额为零,提供的应税劳务增值税税率为5%。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票给承租人。

流通环节
外购商品买价
扣除税额
商品售价
商品应负税额
企业应负税额
企业销售收入
原材料供应
 
 
100
17
17
83
设备制造商
100
17
300
51
34
266
租赁公司
300
51
300
51
 
 
358.8
 
 
60
1.2
1.2
客户
300
51
1000
170
117.8
 
882.2

 

 

 

 

 

 

      根据三个方案的比较分析,如果融资租赁业务不能适用增值税,并出具增值税票,销售方也不能直接开给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的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企业就不会选择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我国刚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的融资租赁业将会被封杀。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增值税抵扣的政策,避免了重复纳税的老问题,出租人税收负担没有大的变化,承租人的销售收入现金流略有增加,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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