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1990]22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4-09
摘要:在一九九零年五月一日以前发放的商标注册证,由各地税务部门向商标注册人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票粘贴的位置和印花税票的面额,按[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办理,并保持端正、清洁。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0]228号         1990-04-09


  《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省局曾于[1989]粤税三字第099号转[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规定在案,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粘贴后下发。

  从一九九零年五月一日起,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五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在一九九零年五月一日以前发放的商标注册证,由各地税务部门向商标注册人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票粘贴的位置和印花税票的面额,按[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办理,并保持端正、清洁。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4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