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2-01-12
摘要: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面都是属于资产,只有属于资产损失且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才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否则应该是分期摊销扣除。

  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公司要关闭了,其中有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在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那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到税务局,税务局才认可我的这些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呢?

  解答:

  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面都是属于资产,只有属于资产损失且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才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否则应该是分期摊销扣除。

  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的证明材料,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有规定:

  第三十八条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对于长期待摊费用,25号公告并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对于长期待摊费用,通常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原本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摊扣除,但是因为企业需要注销,决定了后期再无分期扣除的机会,企业只要就该项“资产”做出专项说明,即可在注销时清算时扣除。

  另外,企业进入关闭注销阶段,应规定程序办理清算,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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