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函发[1990]20号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8-29
摘要: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

国税地函发[1990]20号        1990-08-29

湖北省税务局:

  你局鄂税二便字(90)第52号文收悉。关于国税函发〔1990〕428号文《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中第一条“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是指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

       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

1990年8月29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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