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01
摘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07-01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便于纳税人依法履行契税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我省契税缴税期限调整如下: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前(时)缴纳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其缴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30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一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