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4]16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07
摘要:凡是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超经营范围经营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以及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均适用本办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青地税发[2004]168号        2005-11-07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十一条第(一)项第5目、第(三)项、第(四)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废止。
  2.依据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一条第(一)项第5目、第(三)项、第(四)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废止。
  3.依据青地税函[2006]5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发票留存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6月10日起,本法规与青地税函[2006]50号通知相抵触的条款同时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局第14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统一税率,公平税负,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超经营范围经营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以及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的资格审查、发票开具、稽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必须实行计算机开具,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开具。特殊情况需要手工开具的,必须报市局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到劳务发生地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并征收各项税款。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必须使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机打),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发票代替(货物运输业发票除外),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七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规格为40开,分3联、4联两种。其中第1联为存根联,由地方税务机关保存;第2联为发票联,由付款方凭以记账;第3联为记账联,由收款方凭以记账;第4 联为备查联,由付款方凭以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等。

  第八条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须填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表样附后),同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携带);

  (二)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接受劳务方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代理人代其缴纳税款的,应提供委托代缴税款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5万元,须调查核实,经分管局长或征管科(处)长批准后,方可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开具发票15日内核实其开具的发票是否入账。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及附征率或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其中:对能够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的,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市局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凭纳税人完税凭证开具发票,并在完税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专用章。

  第十一条 代开发票税率、附征率及综合税率的确定:

  (一)服务业

  1、餐饮:适用综合征收率8.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2、美容美发洗浴:适用综合征收率9.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4%。

  3、洗染:适用综合征收率8.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4、录像:适用综合征收率8.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5、[条款废止]咨询:适用综合征收率15.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0%。

  6、旅馆:适用综合征收率9.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4%。

  7、房屋租赁:

  (1)单位出租房屋适用税率: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房产税12%。

  (2)个人出租住宅房屋适用税率:营业税减按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额扣除已缴税款、相关费用和扣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减按10%,房产税减按4%。

  (3)个人出租商业网点房适用税率: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额扣除已缴税款、相关费用和扣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20%,房产税12%。

  (4)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适用税率: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额扣除已缴税款、相关费用和扣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20%,房产税12%。

  (5)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用于居住的,适用税率:营业税减按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额扣除已缴税款、相关费用和扣除费用标准后的余额减按10%,房产税减按4%。

  8、其他:适用综合征收率8.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二)娱乐业

  1、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网吧、电子游戏机等):适用综合征收率27%,其中:营业税20%,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5%。

  2、台球、保龄球适用综合征收率10.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5%。

  (三)[条款废止]交通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适用综合征收率6.6%,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所得税附征率3.3%。

  (四)[部分废止]建筑安装业

  1、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及超经营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综合征收率6.3%,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2、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单位跨区经营的,账证建全、各种资料齐全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3%,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账证不建全、不能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适用税率:营业税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分别适用1%或1.5%的附征率。

  (五)劳务费业务

  1、临时用工劳务:适用综合征收率8.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2、从事安利业务:适用综合征收率10.5%,其中: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5%。

  3、其他劳务报酬: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额扣除已缴纳税款和费用标准后的余额20%。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个人代开劳务收入、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发票,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只征收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税收。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必须由专人开具,同时所开具发票的机打票号必须与发票号码一致,否则发票无效,纳税人有权拒收。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上必须加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也可在所开具的发票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由专人管理,发票存根联保存期限为5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联连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款,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为纳税人开具发票,且不按规定征收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转引税款、扰乱税收秩序的,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请开具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0〕59号)同时作废。

  附件: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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