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收部分货款的开票问题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02-10
摘要: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关于预收部分货款的开票问题

  问题描述

  合同约定签约后付款70%,剩余尾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结清。但是现在刚发货,对方就要求开100%发票,按税法规定是否需要全额开票?这样我们面临先交税,后期货款不一定全部拿到的风险?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已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至于货物验收合格后剩余30%的尾款滞后收回或无法收回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来源:中税网


企业预收款我们开了专票,需要结转成本吗?

  问:企业预收款我们开了专票,需要结转成本吗?如果不结转岂不是利润就很高吗?那就要交企业所得税,交多了到时候再退税吗?

  解答:

  这个问题其实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的差异问题。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就一定发生。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企业在预收款的时候就开具了专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只是预收货款,但是商品尚未发出的,是不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11年12月的解读——

预收货款与分期收款有区别

  某公司与购货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货款分四期收取,在收到第二期货款时全额开具销售发票,货物必须在第二期收款后发出,但整个货物的生产工期不得超过12个月。企业询问,供货方的纳税时间是在第一期收款时还是在开具发票时?预收货款与分期收款方式有什么不同? 

  上述问题所述情形,供货方在收到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后才发出货物,属于先收款后发货行为。预收账款方式是先收款后发货方式;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是先发货后再分期收款。因此,上述双方所约定的供销货物及收款方式属于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属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货物发出开具发票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郑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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