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内外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别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0-10-22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六条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六条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对企业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出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案 例
  甲企业是大型服装制造企业,计划在某地级市经济开发区新建占地80000平方米的生产基地,其中生产经营用地70000平方米。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该企业在投资时考虑在厂区前建设集广场、绿化、喷泉等设施于一体的绿化区域,占地10000平方米,该生产基地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7元/平方米。

  分 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属于公共性质的街道、广场、绿化用地免税,不属于公共性质的用地不免税。市政街道无疑属于公共性质,但是,什么样的广场、绿化用地是公共性质,什么样的广场、绿化用地是非公共性质?企业单位的广场、绿化用地的性质如何认定、区分,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厂区以内的企业绿化用地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如何认定该绿化用地是属于“厂区以内”,还是属于“厂区以外”用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文件的规定,如该绿化用地受企业独立控制,不对外开放,则不属于公共性质,属于“厂区以内”绿化用地,不得享受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如该绿化用地不受企业独立控制并对社会公众开放,虽然该土地的使用权为企业所有,但符合条例关于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属“厂区以外”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甲企业是否对该绿化用地设置建筑物或其他障碍,以及是否向社会公众开放是判别该土地性质的关键。甲企业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企业在该绿化用地周围建设围墙、铁栅、路障等,对该用地进行控制,该用地可判定为厂区以内用地。甲企业每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56万元(80000×7)。

  方案二,该绿化用地为敞开式并建有出口,与社会公共道路相连,该用地可判定为厂区以外用地。甲企业每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49万元[(80000-10000)×7].相对于方案一,甲企业每年节税7万元(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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