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19
摘要: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在以上规定的同时,《通知》还就十个方面的工作作了完善和强调: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

  记者: 《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您也讲到这是一项新制度。据了解,此前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黄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近年来,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作了明确,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

  本《通知》规定标准,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通知》规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记者:我们了解到,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通知》规定了要建立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黄毅:近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国有大型矿山等企业,建设了一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国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行业的发展需要,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借鉴美国、俄罗斯、南非等组建国家矿山救援队伍的成功做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在产煤大省同时考虑到区域救援响应范围,依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先期加快建设山西大同、河北开滦、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对这一“国家队”的建设,按《通知》规定,由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予以支持,装备一批先进的救援设施,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记者:据了解,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这与本《通知》规定有什么区别?

  黄毅: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指导意见》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仔细研读本《通知》规定,与原有制度相比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通知》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三是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是失职,要按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还要按《规定》要求,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以上三点就是《通知》规定的新意所在。

  记者:请解释一下《通知》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

  黄毅:这一规定的涵义有两层: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依照《通知》规定,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员,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以备检索、核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对于没有发生事故,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要予以关闭,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知》的多处强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两年专门印发通知,提出要求,非法违法问题是不是仍然很突出?

  黄毅:是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去年和今年国务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专题部署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前一阶段国务院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发生的事故来看,非法违法行为仍没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上半年,全国共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有226.6万余起。全国因非法违法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共502起、死亡2652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4.6%和62.4%。其中,煤矿36起、死亡441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0%和71.8%。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能源、原材料等市场需求增长,大量建设项目集中开发建设,但同时暴露出的违规建设、忽视安全的问题也很突出。以煤矿为例,目前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达7000多个,并且大都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一些企业和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时间,违反建设程序和规定,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边技改边生产、边整合边生产、责令停产或关闭而又私自生产,是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上半年,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41起、死亡477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6.9%和77.7%,更为严重的是,上半年发生的1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全部发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设项目矿井。

  为切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通知》的第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规定,第31条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对工作不力的,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以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煤矿非法生产问题,“国务院第446号令”有具体规定,因此《通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知》第13条就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并规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将印发通知,部署自8月1日至10月31日,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集中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明确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五、切实抓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记者:关于《通知》的学习和贯彻,安全监管总局有什么样的安排和打算?

  黄毅: 《通知》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严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下一步,我们将围绕《通知》的深入学习贯彻,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抓好学习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宣讲《通知》的重大意义,解读学习具体条文规定,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手册,让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要重点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增强学习贯彻《通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到每一个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题宣讲和监督检查,从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到班组现场的每一名员工,要人人皆知,熟练掌握《通知》的具体规定。二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按《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针对《通知》规定的32条,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逐项梳理,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应的法规,出台配套规章制度。三要加强工作督导。密切关注《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于《通知》明确的有关重大事项,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进度,加快推动落实。四要严格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把规定的每一项要求逐一落实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对违反规定相关要求的,要严格执法裁量权,不折不扣地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同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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