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条禁令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6
摘要: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涉嫌税费流失的,应先进行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无法排除风险的,经分局(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实施约谈。约谈人员不少于两名,并具有执法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条禁令》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太原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条禁令》,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违反规定随意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费)人员。

  二、禁止违反规定随意开展税务检查、核查、调查巡查。

  三、禁止违反规定锁(解)纳税人发票开票系统或限制使用电子税务局。

  四、禁止违反规定擅自要求纳税人(缴费人)报送账簿凭证等涉税(费)资料。

  五、禁止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办税流程或环节,特别是违反规定增加发票领购审核审批核查环节。

  六、禁止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禁止违反法定时限拖延办税或提前停止办税服务。

  八、禁止干涉纳税人自主选择申报缴税(费)方式。

  九、禁止强制或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十、禁止向纳税人推销物品。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条禁令监督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条禁令》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          2021-02-05

  一、禁止违反规定随意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费)人员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涉嫌税费流失的,应先进行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无法排除风险的,经分局(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实施约谈。约谈人员不少于两名,并具有执法资格。约谈前,应当出具《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谈结束后制作《税务约谈情况表》,由约谈人、记录人和被约谈人签字确认。税务人员不得在新办市场主体申领发票未发现明显风险情况下,约谈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

  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约见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禁止违反规定随意开展税务检查、核查、调查巡查

  税务机关应严格管理进户执法,做到“无风险不打扰”。

  税务人员检查、核查、调查纳税人,应当出具税务机关签章的法定文书和税务人员检查证,否则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三、禁止违反规定锁(解)纳税人发票开票系统,或限制使用电子税务局

  经税务机关确认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的纳税人、走逃失联企业、非正常纳税人、发现有虚开嫌疑两次以上约谈不到的、有重大偷逃税款嫌疑的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认为有其他需要纳入风险管理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税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关闭纳税人开票系统,嫌疑解除的,按上述程序及时解锁开票系统。

  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功能一般不予关闭。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经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使用电子税务局:经实地核查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且系统留存电话错误无法联系;事中事后监管、发票核查等日常管理中经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纳税人不予配合;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按规定送达文书后未按期处理的。

  四、禁止违反规定擅自要求纳税人报送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核查,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取得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要求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报送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税务检查,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开付清单,并在30日内完整退还。

  五、禁止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办税流程或环节,特别是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发票领购审批审核环节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依申请事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按照规定时限办结;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办理的,应在金三系统中备注说明,并下达文书告知,不得随意作废金三系统流程。

  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数量50份,即时办结。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情形外,A、B级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量的,即时办结;A、B级之外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量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按规定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结,其他发票用量调整即时办结。

  对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经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

  六、禁止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对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逾期申报或者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可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禁止违反法定时限拖延办税或提前停止办税服务

  对即办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对限时办结事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结。

  严格执行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结束前不得阻止纳税人进入办税场所,对已经进入办税场所的纳税人提供延时服务。

  八、禁止干涉纳税人自主选择申报缴税(费)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移动终端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纳税申报,通过三方协议划转、支付宝、微信、POS机等渠道缴纳税费,税务机关不得干涉纳税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九、禁止强制或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十、禁止向纳税人推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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