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6]14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1
摘要:CTAIS2.0上线后,由于柜台受理申报时只要录入申报表主表全部内容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以下分别简称附表1、附表2)的部分内容,就能进行一窗式比对,因此有的单位在受理申报或申报期过后都未录入附表1和附表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6]144号            2006-12-31

各直属局、区局:

2006年5月1日起,我局启用CTAIS2.0征管综合软件,同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文,以下简称《规程》),实施新的“先申报,后报税”的申报模式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运行情况总体良好,但也发现有的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规范之处。现根据总局《规程》要求以及一窗式管理相关规定,对调查中发现以及各单位反映的有关问题统一规范如下:

一、窗口受理申报时必须同时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1和附表2

CTAIS2.0上线后,由于柜台受理申报时只要录入申报表主表全部内容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以下分别简称附表1、附表2)的部分内容,就能进行一窗式比对,因此有的单位在受理申报或申报期过后都未录入附表1和附表2。按总局文件规定,附表1和附表2是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必报资料,且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和增值税发票报税数存在自动比对关系,因此各单位申报窗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录入附表1和附表2。目前比对软件无法自动比对主表与附表1、附表2逻辑关系,各单位要加强对主附表间逻辑关系的审核,提高录入准确率,确保纳税人申报资料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按总局稽核结果导出软件自动生成的抵扣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总局稽核结果导出软件自动生成的进项税额抵扣月份为稽核结果下发月份的次月,如果总局稽核结果滞后下发,将引起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滞后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各单位执行不一,有的单位自行修改抵扣日期让纳税人当月抵扣,有的单位虽未修改抵扣日期,但在受理申报时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由此造成总局同一个月下发的稽核结果,我市纳税人申报抵扣时间不同的现象。为加强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和监控,要求各单位在下发《稽核结果通知书》时,不得修改总局稽核结果导出软件自动生成的抵扣日期,纳税人应严格按《稽核结果通知书》上注明的抵扣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做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目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上门申报制度,我局拟于2007年3月征期推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由于申报表中部分数据的上期数据和本期数据存在一定逻辑关系,例如附表2中当期第23栏数据等于上期第25栏数据等,如果当月柜台申报出现数据录入不全或不实的问题,将导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次月推行网上申报时无法申报成功。为保证柜台申报与网上申报数据的顺利衔接,从2007年2月份申报期起,各单位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时,不仅要及时完整地录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1、附表2,而且要认真审核表内和表间的勾稽关系,特别是附表2中第3项“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次必须录入齐全,其中第24栏=第35栏,第25栏=第23栏+第24栏-第3栏。

四、符合条件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必须在辅导期满的次月及时办理转正审批手续

一般而言,符合条件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果在辅导期满的次月及时办理转正审批手续,不影响其按一般纳税人正常申报。如果在辅导期满次月没有及时予以转正,将导致纳税人在次月无法按一般纳税人申报,对此有的单位采用不规范的变通办法,先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审批完再按一般纳税人申报。对此要求各单位引起重视,对符合条件的辅导期纳税人申请转正,务必在辅导期满次月完成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审批导致纳税人无法正常申报的,各单位应按程序由管理员到科长至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告信息中心后台处理,并报流转税管理处备案,不得擅自改变申报方式。

五、加强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比对的审核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比对的现行做法是柜台人员根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提交的《稽核结果通知书》,人工核对其申报资料中专用发票和四小票申报抵扣数据。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后,可能还存在既有本月认证和采集的进项税额本月申请抵扣,又有以前月份辅导期内取得的进项税额本月收到稽核结果申请抵扣的情况,因此各单位应加强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比对工作的管理。对一窗式比对软件设计存在缺陷导致的申报异常,应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纠正,并及时反馈给信息中心和流转税管理处,例如柜台申报在录入附表2第35栏时,比对软件会自动比对纳税人防伪税控认证数,并在附表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中自动生成第35栏数字,而辅导期纳税人是不能填报第2栏,柜台人员必须将自动生成的第2栏数字改为0,此时系统马上提示“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等于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附表二第35栏)金额、税额”,柜台人员应采用强制通过方式进行处理。

六、确保CTAIS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级别认定的准确性

CTAIS中“增值税认定级别”分为A类税控企业和B、C类非税控企业,其认定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增值税网上申报质量。据后台数据调查显示,有的单位将A类税控企业在CTAIS上认定为非税控企业,企业未抄报税就能网上申报成功,如果企业申报成功后再到柜台抄报税,柜台无法进行一窗式比对,只能强制通过;反之,有的单位将非税控企业在CTAIS上认定为A类税控企业,导致企业无法在网上申报。为此,要求各单位要确保CTAIS数据录入准确性,避免因增值税认定级别录入错误等问题影响增值税网上申报质量。

七、加强对申报环节增值税“四小票”信息采集的管理

根据我局海关完税凭证、货运发票和废旧物物资发票等增值税“四小票”的审核检查结果反馈,造成比对异常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录入错误,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因缴款书号码等录入错误导致的缺联票居高不下。有的单位在审核检查中发现企业录入错误,既未通知、也未辅导企业正确采集信息,导致企业长期错误采集信息的问题得不到纠正,此情况已引起总局关注。为提高“四小票”稽核比对相符率,各单位应加强对“四小票”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对稽核比对异常的发票应查找原因,分析解决,对审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诸如号码、金额、日期填写错误、全角半角不分、填写字段缺位等录入错误,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改正,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纳税人具体操作业务的辅导,努力提高“四小票”申报数据的准确性。

此外,在“四小票”审核检查中还发现,我市部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纳税申报时未采集开票信息,造成废旧物资发票稽核比对缺联。由于在受理申报环节难于监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是否采集开票信息,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及时完整地采集废旧物资质发票开票信息。

八、加强对一窗式比对异常情况的管理

在一窗式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严格对照《规程》附件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进行处理,对《分类表》中没有提及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和信息中心。各单位应设置台账对一窗式比对异常情况进行登记,每半年汇总向市局流转税处书面报告本单位一窗式异常处理的次数、原因和处理结果等情况。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部分逻辑关系审核说明

一、附表1与主表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附表1第7栏“小计”中的“销售额”数=主表第1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二)附表1第7栏“合计”中的“销项税额”数=主表第11栏“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三)附表1第5栏“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主表第2栏“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四)附表1第5栏“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主表第3栏“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五)附表1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小计”中的“销售额”数=主表第4栏“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

(六)附表1第14栏“合计”中的“销售额”数=主表(第5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七)附表1第13栏“小计”中的“销售额”数=主表第6栏“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八)附表1第12栏“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主表第21栏“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九)附表1第13栏“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主表第22栏“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二、附表2与主表的逻辑关系

(一)本表第12栏中的“税额”数=主表第12栏“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二)本表第13栏中的“税额”数=主表第14栏“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附表2的补充说明

(一)第28栏:海关完税凭证数据,填写截止至本月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反映累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但未申报抵扣数,应等于辅导期内截止到本月末的各月《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采集数据累计数与累计已申报抵扣数的差额。

(二)第30栏“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填写截止至本月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反映累计取得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未申报抵扣数,应等于辅导期内截止到本月末的各月《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清单》采集数据累计数与累计已申报抵扣数的差额。

(三)第31栏“货物运输发票“数据,填写截止至本月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反映累计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但未申报抵扣数,应等于辅导期内截止到本月末的各月《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采集数据累计数与累计已申报抵扣数的差额。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