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所指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2-31
摘要: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招待费、广告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所指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对一些有扣除限额要求的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其中最普遍的当属招待费,而招待费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都会涉及。

  请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收入”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

  对于招待费扣除限额的两个限制条件,较小金额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实际发生额与可扣除额之间的差额需要所得税前纳税调增。实际发生额的60%一般都没有疑问,当然,实务中,笔者曾接触到有企业财务将可以扣除的金额填为:实际金额*60%*60%,这种错误着实让企业花冤枉钱,实属不该。

  但,对于收入的千分之五,或15%这样的限额,收入如何认定,实务中不少人有疑问,实际本问题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其中,文中所指《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如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2009年10月的解答——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问:招待费扣除总额按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这个销售(营业)收入仅仅是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呢,还是包括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在内?甚至包括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在内?

  答:按照2008年12月3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对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的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结合该表中不同行次项目之间的钩稽关系,可以依据下列公式确定该计算基数: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还可以依据以下公式直接计算该基数: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公式中的“视同销售收入”专门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比如,某个企业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合计8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合计200万元。对外编制的利润表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为9000万元。另外,该企业还将自产的成本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存货用于对外赞助,会计核算上没有确认收入,但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依据第一个计算公式,该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8800+200+1000=10000万元。依据第二个计算公式,该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9000+1000=10000万元。

  执笔: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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