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01
摘要: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缓税。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决定延长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

  会议指出,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做好“六保”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针对大宗商品价格高位运行、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等对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带来的影响,以市场化、普惠式方式助力企业纾困,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

  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缓税。其中,对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制造业中型企业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170亿元左右。上述缓税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会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流程,加快办理进度,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快享,严防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骗取享受缓税。各省级财政要做好对市县的转移支付,确保缓税政策落实和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同时,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要抓紧研究下一步对市场主体的规模性减税政策,适时加强宏观预调微调,回应市场主体关切。

  会议指出,要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发挥国内大市场的优势,加大吸引外资力度,鼓励更多外资通过债券市场参与国内发展。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底。会议要求,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同时强化市场监管,遏制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缓缴税款的制造业有哪些,千万别望文生义

  国常会刚刚决定,制造业可以缓交年底税款。

  一、哪些行业是制造业?

  制造业属于第二产业,第二产业就是大家俗称的工业,制造业也是最常见的工业之一。

  制造业在专业的行业分类中属于C制造业。具体包括以下细分行业: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6烟草制品业、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服饰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7医药制造业、2760生物药品制造指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的生产活动、28化学纤维制造业、292塑料制品业、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

  二、哪些不是制造业?

  有些行业制造产品,比如电力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容易误会为制造业。

  有些行业不执照产品,只提供服务,比如批发零售业、运输业,不容易误会成制造业。

  比如第一产业A农、林、牧、渔业,虽然提供农产品,但它不是制造业。普罗大众也不会误会,工农业的差异,大家太知道了。

  比如第二产业B采矿业,提供矿产品,甚至改变了形状性状,但它不是制造业。

  比如第二产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提供有形无形产品,但它仍不是制造业。

  比如第二产业E建筑业(包括E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虽然提供产品,而且与原料有形状改变,但它不是制造业。

  比如第三产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提供的是服务,显然都不是制造业。

  第三产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中国共产党机关90、国家机构91、人民政协、民主党派92、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94)T国际组织,显然这些都不是制造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之工业口径演变

  最早的工业是包括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

  后来,2016年把建筑业给删了。

  大家的认识是在不断改变的,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不能说以前错了,现在对了,仅仅是形势发展了,政策随之而变。

  来源:财税蜂语  作者:工蜂老五


制造业缓税的3个实务问题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税款,实行阶段性缓缴。

  对该利好政策,需要注意以下三个实务问题。

  一、四季度税款如何申报

  阶段性缓缴仅适用于2021年第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今年10月份实现的税款,11月份纳税申报时,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际纳税额可按0申报,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按实际应纳税额的50%申报(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100%全部缓税);对于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月对2021年四季度的税款进行纳税申报时,参照上述按月纳税的规则实施。

  二、哪些市场主体适用

  本项阶段性缓缴优惠,仅适用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制造业的范围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3号公告的要求: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三、缓缴哪些税款,缓到何时缴纳

  可以缓缴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下列税费,仍需正常按时足额缴纳:

  1、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2、向境外支付款项需要扣缴的预提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3、国内生产经营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保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残保金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缓缴不是不缴,而是延期纳税。不出意外的话,所得税款(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该会在2021年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很可能会在2022年第一个纳税期缴纳(按月纳税的在2022年2月缴纳,按季度纳税的在2022年4月缴纳)。

  当然,具体如何缴纳还要看国家税务总局的后续具体规定。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4季度应缴的这些税费可以3个月后再缴纳,这几个要点要注意

  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即10月所属期的税款,在11月申报期即可以实现缓缴。

  1、享受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看,并不包括采矿业等。

  对于兼营的企业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政策没有规定按收入占比来判断,比较可能的是根据营业执照的首项经营范围或税务局系统内登记的行业分类判断。毕竟缓缴,不是暂时免征。

  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从11月申报期开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税费的提示。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类型 年销售额 缓缴额度
制造业中型企业 2000万≤年销售额<4亿 50%
制造业小微企业 年销售额<2000万元 全部税费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3、可以缓缴的税费不是所属期内应缴的全部税费。

  可以缓缴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可以缓缴的税费不包括印花税、资源税、契税、环保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等不可以缓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属于缓缴的税费。

  4、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税费可以缓缴,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

  所属期10月的税费,11月申报期申报并缓缴,2022年2月申报期缴纳;

  所属期11月的税费,12月申报期申报并缓缴,2022年3月申报期缴纳;

  所属期12月的税费,2022年1月申报期申报并缓缴,2022年4月申报期缴纳;

  所属期4季度的税费,2022年1月申报期申报并缓缴,2022年4月申报期缴纳。

  5、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税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各项税费或50%的提示。纳税人确认不缓缴的,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缴纳相关税费。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万伟华   2021.11.01


  中小微制造业企业缓税要注意这六个要点

  近日,税务总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其中中型企业减半缓税,小微企业全额缓税。这是一次阶段性政策缓税措施,和通常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着诸多不同,需要特别注意五个要点:

  要点一:缓税的制造业“企业”范围包括个独、合伙和个体

  缓税对象只限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企业不仅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不包括其他个人。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C),共有31个大类,179个中类、609个小类行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提前做好企业行业核准工作,确保缓税的有序推进。

  要点二:缓税对象只限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

  其中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既不是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也不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等划型标准,仅就企业前12个月销售额的规模进行划型判定。其中: 划型标准: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为中型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为小微企业。 销售额: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要点三:企业年销售额需要折算确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的确定,不是按照上年或本年公历年度(即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销售额来确定,而是沿用增值税年销售额的通用计算方式,按照截至2021年9月30日12个月的销售额来确定。即: 缓税企业在2020年10月1日前成立的,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缓税企业在2020年10月1日后成立的,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实际经营月份平均销售折算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公式为(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其中缓税企业在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折算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公式为(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

  要点四:缓税税款涉及多个税(费)种

  延缓缴纳的税费为四季度应缴纳的税(费)款,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要点五:缓税无需具备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

  按照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办理条件,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才可以申请。但此次制造业缓税则不需要具备这些因难“特殊情形”,只要是制造业企业,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就符合此次缓税条件。

  要点六:缓税不需要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此次缓税是特别缓税,既无需纳税人申请,又不需要税务机关按照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审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的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凡人李欣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