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06
摘要: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刘金涛点评:
  1、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原则,那么怎么证明真实性?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证明!
  2、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3、例子:光有个发票不能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的。如果能证明,《发票管理办法》及《刑法》就不用规定打击虚开了。
  4、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留存备查。
  5、留存备查多久?《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云中飞点评: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这是两个概念,常见的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等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一般情况下,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是起补充作用的,但企业在无法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极端情况下,这时候,“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按第十四的严格规定的条件可转化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云中飞提醒你,千万不要有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就可以不要“税前扣除凭证”,那是本末倒置!未来要吃大亏的。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请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判断标准是什么?所称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等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深圳市为500元)。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03-17

 

  刘金涛点评: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
  1、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2、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处尺度比较大!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1)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小结:
  A、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即他们收款时,支付方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对方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B、本公告还提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不开发票。
  C、限制: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老税官点评:
  1.应税项目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步子迈得不够大,但也确实是个难点。与司法判例还是有区别。在所得税法上也找不到依据。不知道今后引用部门规章的这个条款时,司法机关怎么对待?
  2.无需办证的单位,为什么不是无需办证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全部归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明税点评:
  办法放开了一个口子,销售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时,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这一点很好,销售方出具收款凭证,就是对自己发生收入的承认,与发票的唯一区别只是该信息不能自动申报给税务机关。但证实支出的真实性没有问题,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内部协作掌握销售方的无票收入信息。
  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结合上下文理解,只有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销售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怎么办?办法没说。本文认为,应将争议利益归属于纳税人,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一样对待。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刘金涛点评: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老税官点评: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这不就是增值税不达点的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一般是按月或按季进行定额核定,其他个人一般是按次征收。
  反感没必要的另起炉灶造概念!我懂点税法,可我确实搞不懂税法中的一些概念!
  纳税人怎么知道是否达点,要不要发个不达点证书或买货前要看一眼定额核定通知书?季度初不达点,季度末达点了,前面开具的收款凭证还有效吗?如果无效,应该是由个人还是税务机关去通知已买货的纳税人来换票?
  以后检查企业所得税时,还要回来核对是否有达点户对应的收款凭证。可是,纳税人要是在外省外市购买了个人的货,那还要发协查函吗?因为跨省跨市查不到定额,搞不清是否达点啊!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
  这一条,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这里的重点是,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类似增值税的其他个人)的凭证问题,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一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例如,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卖菜阿姨、修理水龙头、马桶师傅等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440301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300元。完美解决!  
  关于食堂票据的问题,云中飞再啰嗦两句,食堂的食材能拿到发票的,最好能拿到发票,大公司为什么都去大超市买食材呢?大超市有发票啊,另外,配送公司也有发票的啊,好吧,如果就喜欢去菜市场买菜,你觉得整天问卖菜阿姨的身份证怪不好意思的,云中飞就问你一句,难道你不能固定选一、两个卖菜阿姨买菜吗?
  另外,还有朋友担心500元这一条会被滥用,企业会大量出现500元的支出云云,云中飞认为这种担心纯属多余。云中飞前面不是说了吗?28号公告,是一个完美的文件。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千万不要以为税务稽查是吃素的。
  在这里,云中飞还要特别提醒你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所以500元也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就没有代扣代缴的问题,企业可以放心支出。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刘金涛点评:
  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则
  1、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不开发票,开收款收据之类的即可。
  2、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开收款收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刘金涛点评: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了12种情况,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也可以开票。
  2、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思考:虽不属于应税项目,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可以不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云中飞点评:
  这一条讲的是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扣除,分两种情况处理。
  1、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或内部凭证扣除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售楼书写的交楼标准是豪华防盗门,实际交楼是普通防盗门,这样该房地产公司因违约赔给每位业主1000元,对业主来说,这1000元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不需要开发票给该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凭业主开具的收据,当然收据要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还有房号。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用不征税发票扣除: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可以不征税发票的有:
  在线自动升级到最新版本为2.0.17171128)!新增“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1不征税自来水”、“612建筑服务预收款”3种。至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已达12个,分别是: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在这里,云中飞特别提醒你的是,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现在可以开不征税发票的,以前过户时只能去税务局开增值税(营业税)免税证明。但免税证明并没有完全消失啊,比如非房地产公司分立,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时,你可能还是需要一个土地增值税的不征税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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