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发[2017]4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第二批政策清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06
摘要:各责任部门要根据《政策清单》确定的改革事项,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相关改革事项按要求推进,每周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沈阳片区管委会。四、沈阳片区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责任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对《政策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适时通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第二批政策清单的通知

沈政发[2017]49号        2017-10-0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发展,市政府决定,公布《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第二批政策清单》(以下简称《政策清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清单》涉及改革事项共95项,涉及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推进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加快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加强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等方面事项。结合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实际,我市将分阶段实施《政策清单》。

  二、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沈阳片区管委会)要建立沟通联络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跟踪相关政策措施的推广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各责任部门要根据《政策清单》确定的改革事项,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相关改革事项按要求推进,每周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沈阳片区管委会。四、沈阳片区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责任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对《政策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适时通报。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6日

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第二批政策清单

序号 改革事项 责任部门
1 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市外经贸局、公安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 扩大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完善“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风险防控体系。 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3 鼓励企业和个人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 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4 依托港澳在金融服务、信息资讯、国际贸易网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内地企业、个人“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 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5 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到境外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资源等合作。 市外经贸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6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市外经贸局
7 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 市服务业委、工商局
8 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 市文广局
9 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回流。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10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外债管理。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11 自贸试验区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12 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完善功能。加快形成贸易便利化创新举措的标准化制度规范,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强口岸监管部门联动,规范并公布通关作业时限。 沈阳海关
13 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沈阳海关
14 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 沈阳海关
15 推进自贸试验区内各区域之间通关一体化。 沈阳海关
16 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 市工商局
17 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管理。 市工商局
18 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设立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母基金。 省证监局、市外经贸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19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交易所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省证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20 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省证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21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省证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22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省证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23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24 深化外汇市场改革。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银行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25 推进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6 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新模式。 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7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与信用信息、信用产品使用有关的系列制度等。 市发展改革委
28 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
29 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 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30 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 市质监局
31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 市质监局
32 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33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34 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国际贸易支撑系统。 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外经贸局、国税局
35 增强自贸试验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完善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6 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明确扩大开放行业具体监管要求,完善专业监管制度。建立以信用风险分类为依托的市场监管制度。 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37 探索建立自动获准制度,对竞争性行业准入推行准则制。 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市政务服务办、法制办
38 按照全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和标准,推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一张表单”报审方式,实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即统一收件、信息共享、协同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出件、全程公开的运行模式。 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政务服务办、大数据管理局、环保局、浑南区政府、苏家屯区政府、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
39 进一步探索改进符合先进装备制造业特点的信贷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抵押获得贷款。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40 推广使用归类先例辅助系统。 沈阳海关
41 实行“集报集缴”监管模式。 沈阳海关
42 对供维修用进口航材提供量体裁衣式的通关模式。 沈阳海关
43 探索制定再制造旧机电设备允许进口目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等进口再制造,打通高端设备回收和产品销售“两头在外”的运作模式。探索开展保税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探索开展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
44 研究利用保税政策开展再制造业务,允许试点企业对再制造原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税前抵扣。 市外经贸局、沈阳海关、市国税局
45 建立再制造旧件溯源及产品追踪信息系统。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
46 允许国有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虚拟股权激励制度试点。 市国资委
47 探索国有企业重大信息披露制度,试行对自贸试验区内部分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开展年报公示制度。 市国资委
48 完善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就业创业政策,争取将沈阳高校的外国留学生直接就业政策学历要求从硕士放宽到本科,探索允许国外知名大学应届外国本科毕业生直接到沈阳就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9 设立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信保中心”。 省保监局、市金融办
50 探索实行“一票到底”的联运服务,研究应用电子运单提供全程无缝衔接的一体化运输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外经贸局、沈阳港集团、沈阳铁路局、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公司、沈阳海关、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大数据管理局
51 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符合条件的外资合资旅行社可经营大陆居民出国(境)(不包括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 市旅游委
52 开展债转股改革试点。 市国资委
53 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 市国资委
54 探索创新型装备制造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市科技局
55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市科技局、地税局
56 支持高校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成果在自贸试验区转化,转化净收益或取得的股权,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研发团队自行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成果转化转移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 市科技局
57 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市科技局
58 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市人才办
59 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分级监管制度。 市工商局
60 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1 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推动税收征管申报要素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支持企业自报自缴税款,创新税收担保形式。 沈阳海关
62 积极协助配合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注册登记“多证合一”,进一步优化海关“关企合作平台”,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有效落实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 沈阳海关
63 深化国际间海关合作。开展国际海关间通关便利化、AEO互认、能力建设、执法等合作,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间自由贸易园区海关监管合作。 沈阳海关
64 取消异地加工审核环节。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建立大型机械装备制造业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保税监管模式,按照合同期限进行监管。支持汽车(新能源汽车为重点)、高端医疗器械、轨道交通装备、机器人智能装备等产业转型升级。 沈阳海关
65 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自主确定合理核销周期;对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企业自主选择单耗、工单等核算方式,自主备案、自主核报的管理方式,自主选择在报核前申报单耗或单耗自核管理。 沈阳海关
66 积极争取选择性征税关税改革试点。 沈阳海关、市国税局
67 优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运输工具承运保税货物。 沈阳海关
68 支持文化对外贸易发展。探索文化产品保税监管模式,支持文化艺术、数字出版、动漫游戏、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产业发展。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发展文化特色服务进出口产业。 沈阳海关
69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纳税机制。 沈阳海关
70 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企业适用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出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促进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业务发展,提高服务外包产业国际竞争力。 沈阳海关
71 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大型设备等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照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沈阳海关
72 支持航空产业发展。支持增加国际客运货运航线航班,优化航空国际中转作业模式,支持开展国内国际航空运输混装混载业务。支持发展航空快件业务,鼓励发展航空快件国际中转和集拼业务。 沈阳海关
73 推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和原产地证申报企业备案“两证合一”,并纳入自贸试验区“多证合一”服务平台,实现“一口办理、内部流转、同步审批、统一发证”的一站式服务模式。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4 推行原产地签证申报无纸化,简化申报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无需提交申请书、发票、装箱单等纸质单据,只需发送电子数据即可申领原产地证书。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5 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和便捷签证服务措施。实施签证“一体化”,企业可自主选择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原产地签证业务,并提供“预留签、快递签、代理签”等便捷签证服务。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6 建立辽宁地区进境食品检疫审批正面清单制度。对质检总局授权辽宁局负责的检疫审批终审产品名录内进境食品,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实行审批全程电子化,审批时限由规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进境水产品初审权限下放到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机构。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7 优化国际中转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际中转水产品免予实施检验,免予提供证书,免予注册备案。国际中转水产品目的国家或地区需提供卫生(健康)证书的,按照目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健康)证书。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8 实施进(来)料加工进出口食品原料及制成品“即查即放”检验放行模式。对进(来)料加工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合格保证,完善自检自控体系和追溯召回制度,强化加工过程监管。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9 简化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注册登记申请延期的,书面材料符合要求后,免予现场考核,简化换证手续。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0 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范围。根据风险预警与分析,建立第三方采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有计划地逐步开放采信试点商品范围,在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部分商品或检测项目上逐步试点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1 实施跨境电子商务CCC产品监管制度。未获CCC认证的产品,以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备货模式进口的,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经抽样检测合格后准予进口。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2 实施CCC免办一体化。全面下放CCC免办权限,允许企业自行选择任意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免办证明。实施CCC免办无纸化。取消CCC免办纸质材料比对,全面实现网上办理;企业可自行打印《免办证明》,上传扫描件即可进行免办产品报检,无需现场递送材料。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3 创新CCC认证监管制度。利用信息化系统进行CCC目录外产品确认,延长CCC免办证明和目录外确认结果的有效期。境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保税仓储物流货物,企业自用的办公用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4 支持中欧班列扩量增效。支持辽宁地区内陆主要货源节点、主要铁路枢纽节点、沿海重要港口节点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系统,简化检验检疫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对过境中转集装箱免于开箱查验,支持冷链物流发展,扩大中欧班列运输货物范围。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5 优化入境展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按照“风险可控、适当放宽”的原则,简化展品审批备案手续,在口岸对入境展品实施快速验放,设置专门的展会展品办理窗口,做到即到即报、即检即放,支持会展业发展。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6 支持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推进大型及成套设备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大型及成套设备全球维修产业发展,优化流程。对CCC免办和CCC目录外确认实施“申报确认+事后监管”工作模式。优化大型装备国内采购零配件原产地证签证流程。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7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措施及监管流程,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平台”,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品的快速放行和有效监管。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8 打造“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为政府有关部门质量监测和风险监控提供技术保障,为电子商务企业质量验证提供技术支撑,为消费者质量投诉提供委托检测、鉴定、仲裁技术服务。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9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自贸试验区沈阳片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市公安局
90 外籍人员在当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 市公安局
91 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当地工作,或外籍华人在本地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市公安局
92 对来本地探望亲属、洽谈商务、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本省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市公安局
93 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对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在入境口岸申请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入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进行实习活动。 市公安局
94 在本地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2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市公安局
95 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市公安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