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商办发[2014]2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05
摘要:如有场所权属证件上登记的地址表述与现在使用的地址表述出现不相符的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产管理部门、地名办、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出具均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部分废止]

桂工商办发[2014]290号        2014-11-05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0月31日起,本法规有关“一照多址”登记规范不再执行。


各市、县(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工商分局、机场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行为,现将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自治区工商局企业处。

  联系人:诸葛萍,郑伟,联系电话:0771-5533052 553125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操作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行为,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经营环境,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规范表述

  (一)住所和经营场所原则上表述为: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

  (二)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开发区等无路名或无行政区划(乡镇、村组等)区域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具体、明确、便于查找的原则核定企业住所。

  (三)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核定原则上按照上述规范予以表述,企业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及场所使用证明也应按照上述规范明确具体。如有场所权属证件上登记的地址表述与现在使用的地址表述出现不相符的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房产管理部门、地名办、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出具均可)。

  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提交材料规范

  (一)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2.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二)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房屋购买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是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是指经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办法》所称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四)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五)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七)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合法使用证明”其内容应当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或者合法占有主体,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

  (八)办法第四条所称的“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九)申请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一照多址”登记规范

  (一)“一照多址”是同一县级工商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指企业可以在营业执照上同时记载企业的住所及其多个经营场所。

  (二)“一照多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一照多址”的企业应为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如企业增设经营场所从事法定前置许经营项目的,应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2、申请“一照多址”的企业住所及其经营场所需在同一县(区)域范围内,且登记机关为同一登记机关;

  (三)企业设立登记时,可一并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书面承诺。

  (四)企业成立后,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的,按住所变更登记操作,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合法使用书面承诺。

  (五)关于“一照多址”的核准登记。营业执照须记载多个经营场所信息,应在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经营场所:(一)**、(二)**”,经营场所按序号排列。

  目前因系统尚未完善,营业执照打印“住所和经营场所”位置只能扩展到原来的三倍字节(三行字的宽度),如多个经营场所无法打印的,延后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待系统修改完善后,再行办理,请窗口工作人员耐心跟企业做好解释工作。

  (六)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悬挂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四、“住改商”的登记规范。

  “住改商”除了按《办法》规定和本文第二点的规范提交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三是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

  2、住所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书面承诺。

  五、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规范。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可以参照实行“一址多照”,经营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6 号)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有一处”,个体工商户暂不参照实行“一照多址”。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八条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合伙企业暂不参照实行“一照多址”。

  六、商务秘书登记规范

  (一)商务秘书企业设立登记

  1、名称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名称中关于行业的表述应包含“商务秘书”字样,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其他商务服务业”(代码729)中的“办公服务”(代码7294)。

  2、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或经营特点)的表述应包含:提供企业住所托管服务。

  3、商务秘书企业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应当一并提交其住所托管的企业的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

  七、住所托管的企业登记规范

  (一)住所托管的企业申请登记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住所托管的企业与商务秘书企业签署的托管协议。

  (二)住所托管的企业的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在核准托管企业住所时,应当在其营业执照住所后标注“商务秘书企业(企业名称)托管”字样。

  附:

  1、企业经营场所登记申请表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3、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范本)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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