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26
摘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2014-11-26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六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废止第七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的规定,现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并提供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条款修订]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税屋提示——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2),并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申请代开货运专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三)首次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船舶及其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资料接收岗收到纳税人代开申请后,要及时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根据审核情况,在《申报单》上签署是否同意代开专用发票的意见。符合代开条件的,税款征收岗征收税款,发票代开岗代为纳税人开具发票。不符合代开条件的,资料接收岗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六、[条款修订]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代开发票金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税屋提示——第六条修改为“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已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条款废止]主管国税机关对已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及时告知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从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当月停止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八、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对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代开发票业务等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12]35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1-2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6日

关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及总局对代开专用发票有关新文件要求,我局原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12]35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等文件与相关规定要求不一致。为此我局重新对代开专用发票管理事项进行修订,并将原代开专用发票相关文件废止。

  2、与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相比,变化较大的有哪些?

  答:一、扩大了代开受理范围。《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12]35号)(以下称原《办法》)第五条的“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经营者”修改为“个体经营者”,与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一致。二、适当提高发票最高代开限额。纳税人确因业务需要,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可临时性提高开票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三、删减了重复内容。将原《办法》中税务机关内部受理、流转、审核等操作性的规定进行了删减,使纳税人看到公告一目了然,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内容总局文件已有规定,删减并不意味着基层税务机关要放松监管,各税务机关有关岗位人员仍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等文件规定加强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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