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支持降低居民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贷款成本稳定住房消费有关财政措施的通知 川财金[2015]35号 2015-04-17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根据2015年全省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现场会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会议及《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有关精神,为降低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贷款成本,提高购房能力,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由我省各级财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贷款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助对象 对向居民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提供符合规定条件住房贷款的金融机构。 二、 补助条件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省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定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 三、补助标准 (一)财政部门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省级财政对市(州)、扩权县(市)按各地对金融机构实际补助额的50%予以补助。 四、申报程序 (一)2015年11月底前,以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为申报单位,向住房贷款合同对应的普通自住商品房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 (二)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人民银行、银监、住建等相关部门对贷款对象、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贷款发放时间、贷款利率和贷款金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申报单位。 (三)2015年12月底前,市(州)财政部门将当地资金补助情况连同资金拨付凭证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扩权县(市)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市级财政局)。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据实下达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将在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各种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收文后,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及时通知属地相关金融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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