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13
摘要: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6号     2014-10-13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契税申报纳税期限及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办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宜,各级国土部门应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时,向其发放《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附件: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土地契税纳税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契税。

  土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申请核定土地契税应纳税款,并应在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前向国土部门缴纳税款。

  如逾期未申报,地税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告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