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释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3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条例释义】本条规定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准机关和企业变更机构、场所向税务机关的报告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由于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可能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由不同地方的税务机关管辖。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具体程序,由哪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增设、合并、迁移、停止、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情形下如何进行税务管理。本条正是对以上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一)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准机关是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以前的内资税法没有相应的规定。以前的外资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局批准。本条对以往的规定作了修改,只规定由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决定,主要考虑实践操作中,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可以了解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情形,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哪一机构、场所汇总纳税是否合适;和以前的规定相比,纳税人办理申请事宜更加方便。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可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各级税务局,是指按照行政管辖级别自上而下设置的各级税务机关。最高一级的税务局就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即国家税务总局。在省以下则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务分局、税务所属于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指国家税务总局推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为了加强条线管理,省以下税务局成立的稽查局等。

  (二)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以前的外资税法规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 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设立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遇有营业机构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本条沿用了以前外资税法的规定。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存在主要机构、场所,并已经批准汇总缴税的情况下,该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由主要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所涉及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无需每个机构、场所都履行报告义务,由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既可以让税务机关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也可以减少企业的报告成本。

  (三)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同样需要批准汇总纳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即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批准。

  以前的内资税法没有相应规定,以前的外资税法规定,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局批准。变更汇总缴纳税款的机构、场所的,同样可能涉及多地、多级税务机关,经原确定汇总纳税机构、场所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这样才能保证不会出现多个汇总缴纳机构、场所,并且原批准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各个机构、场所已比较了解情况,由其审核批准,可以最大程度上防止企业通过汇总纳税逃避或者减少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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