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02
摘要: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23号)要求,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23号)要求,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无证经营”行为

  (一)工作重点。

  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1.汇总信息。各区县财政部门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汇总截至2022年5月31日本地区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以下简称许可名单);市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截至2022年5月31日全市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的企业名单(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名单),并提供给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发给各区县财政部门。营业执照名单中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日期、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住所等有关信息(以上信息仅用于专项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此项工作8月5日前完成。

  2.比对名单。区县财政部门将许可名单与营业执照名单进行比对,筛选出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清单。此项工作8月15日前完成。

  3.开展核查。区县财政部门核查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清单中的企业,是否已开展代理记账业务,重点核查名称中含有“代理记账”、“会计”、“财务”、“财税”、“财会” 等字样的企业。此项工作8月31日前完成。

  4.组织检查。各区县财政部门结合核查情况,确定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开展专项检查。此项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

  5.处理处罚。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此项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

  6.工作报告。2022年11月25日前,各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工作总结,市财政局汇总全市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报财政部。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管数据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实行“双告知”,根据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告知企业需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及审批部门,提示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后果,同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告知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认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落实“双跟踪”职责,在企业尚未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时,对其进行跟踪监管,杜绝无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对已提交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的,跟踪办理进度。建立“双反馈”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将不予许可和准予许可信息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

  二、整治“虚假承诺”行为

  (一)工作重点。

  整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1.筛选名单。各区县财政部门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汇总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本地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并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名单)。此项工作8月5日前完成。

  2.开展自查。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通知告知承诺名单中的代理记账机构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进行自查。自查重点为在资格申请时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是否符合承诺内容,并向本地区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内部规范制定与实施、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此项工作8月31日前完成。

  3.组织检查。各区县财政部门结合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 自查报告,确定检查清单,开展专项检查。此项工作10月15 日前完成。

  4.处理处罚。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示。此项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

  5.工作报告。2022年11月25日前,各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工作总结,市财政局汇总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报财政部。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资格申请时的全覆盖例行检查、执证经营期间的“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按照前述整改和处罚程序,及时查处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周密抓好实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各区县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区县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时间节点,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成果和经验,加强部门间政策措施的衔接,并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 。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每月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和突出案例报送市财政局。整治工作结束后,将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通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会计处:邓新艳,67575551;邱兴旺,67175804

  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和许可局:周航宇,67233976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