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0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25
摘要:为了将政策落到实处,我局对市县局岗位人员开展了多方面、分层次的培训,使税务干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同时,按月采集综保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采购和取得发票,销售和开具发票数据,不定期开展工作督导,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政策落实。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0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银川市人民政府:

  现就陈生荣委员提出的《关于推动银川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提案》中的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采取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银川市税务局、银川市综保区税务局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主管税务机关银川市综保区税务局制定了银川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方案,将责任层层落实,确保试点政策有序推行。

  (二)加强宣传,精心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税企微信群等形式持续宣传试点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发挥好税务人员“宣传员、辅导员”作用,辅导试点企业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帮助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用足用好试点政策。落实诉求快速反应机制,设置专人收集纳税人的问题,实时受理、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及时解决纳税人开展试点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层层培训,督导落实。为了将政策落到实处,我局对市县局岗位人员开展了多方面、分层次的培训,使税务干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同时,按月采集综保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采购和取得发票,销售和开具发票数据,不定期开展工作督导,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政策落实。

  (四)多方协调,加快进程。加强与海关、商务等部门沟通协调,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与综保区管委会联系,建立由综保区管委会、海关、银川市税务局、综保区税务局多方参与的沟通协调机制,分批次对有试点意向的园区企业进行座谈交流,针对试点政策的具体操作、企业目前的经营模式、存在的疑虑等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试点企业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截止目前,银川综合保税区内已有4户企业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分别是:银川综合保税区银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设备工程(银川综合保税)有限公司、宁夏金丝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金坤珠宝有限公司。

  2019年,上述4户试点企业中有3户已开展业务,保税货物采购额累计959.39万美元,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181.07万元,其中外销收入8666.02万元,内销收入1515.0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税额81.6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4份,抵扣进项税额117.49万元。

  2020年1-6月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述4户试点企业有2户开展业务,保税货物采购额为零,累计实现销售收入437.85万元,其中外销收入为零,内销收入437.8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6份,税额105.59万元,取得专用发票40份,抵扣进项税额9.68万元。

  综合保税区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的落地,使试点企业有效连接国内、国外两大市场,积极利用国内资源,盘活剩余产能,节约经营成本,提高货物流转效率,为综合保税区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下一步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继续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为银川综保区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是做好与相关部门配合,扩大政策宣传效果,持续做好政策宣传辅导,组织企业做好全面税负测算,推动企业积极申请试点;

  二是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实时开展互动交流,掌握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涉税需求,跟进做好涉税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是认真落实各项税费政策,帮助企业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试点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促进综保区高质量发展。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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