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7]1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08
摘要:对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7]144号             2007-06-0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国、地税局各处室:

  为了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行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

  为了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一系列文件。总局第13号令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鉴证证明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第14号令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政管理、权利、义务、业务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从优化执业环境、落实管理体制、促进规范发展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出的“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文件精神,切实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要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税收改革、健全税收征管机制、优化纳税服务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利益,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税收征管体制和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税收工作中协税、护税、代理办税的一支重要力量。税务机关要充分信任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善于利用这支队伍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要紧紧围绕税收工作的主题,在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税方针的全面落实,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纳税服务体系的完善,推进税收工作的良性发展,构建由税务机关、税务中介、纳税人共同参与的优良、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从政策、业务等各方面依法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加快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税务机关的重视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营造良好环境,从政策、业务等各方面依法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贯彻落实好现行规定,积极主动地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业务创造条件。要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税收征管信息,使之在执业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一些政策性强、操作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纳税事务,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申报误差,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税务机关的一些业务如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税源调查、纳税人培训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或税务机关另行下文明确,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二)开阔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广泛拓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等文件规定和“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结合北京市实际,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税务征收管理事项鉴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鉴证等。纳税人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应按市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2.税务代理服务项目,包括: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等。

  3.税务咨询服务项目,包括:税法信息咨询,涉税实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

  4.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代理服务业务、咨询服务业务。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所承办的税务代理业务、涉税咨询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积极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要按照国务院“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要求和总局14号令关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的规定,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明确行业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的职责分工,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自律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是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行使对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区县局(直属分局)征管部门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协调联系部门。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日常监管、指导工作,接受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指导。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确定一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把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指导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职责是:了解掌握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依法为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创造条件;负责对本地区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开展年检的有关工作;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及时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准入管理、等级划分和有关社会公告事宜;协助做好对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和违章违纪案件查处的有关工作;协助举报案件的调查工作。

  税务机关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依法代理涉税业务;监督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准则(试行)》等规定;督促税务师事务所健全完善制度建设,建立优质、规范、高效的税务代理运作机制。

  (二)严格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加强涉税服务市场监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营业务,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指出:“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办理,加强监管,对违犯上述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业监管。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指导、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业务规程和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把执业质量关。

  ⒈建立健全业务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审核要求和审核重点,确保业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⒉对执业质量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抽查、年检等形式,加强对执业质量监督管理,推动执业质量不断提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纠正压价竞争、降低质量等行为。

  ⒊强化法律责任,增强行业责任风险意识,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对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促进依法诚信执业。税务师事务所要坚持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执业,决不能为了谋取利益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促进依法诚信执业。

  5.推行“公告”制度。税务机关应将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向社会公告。税务机关应将当地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张榜公布,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目从中介机构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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