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来源:国务院 作者:国务院 人气: 时间:2016-10-26
摘要: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明确了消费税抵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

  ——明确了消费税抵扣管理事项。《公告》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在此次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之前,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化妆品的,准予抵扣消费税。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公告》作出了上述规定。”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说。

  ——明确了消费税抵扣时间。《公告》规定,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此举有利于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的含税化妆品得到充分抵扣。

  “此次化妆品消费税改革,顺应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以及中国经济特别是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的现状,并能够支持这一市场进一步壮大,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实惠的产品,最终让消费者受益。”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说。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