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规[2021]2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29
摘要: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部有关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自2021年12月13日起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深财规〔2013〕19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的通知

深财规[2021]2号           2021-11-2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部有关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自2021年12月13日起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深财规〔2013〕19号)。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政策解读

  为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业行为,促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临时执业健康发展,我局于2013年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深财规〔2013〕19号,以下简称《通告》)。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财政部在2012年、2013年、2015年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关于适当简化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材料的通知》(财会〔2012〕16号)《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5〕9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做好“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进行了更加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通告》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其中,财政部在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材料的相关条款做了补充,明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说明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该文发布后,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在材料受理环节要求申请人提交《过去5年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说明》,《通告》规定的申请材料已经不符合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及当前审批工作实际。另外,《通告》中第三大点“办理流程”要求申请人现场递交材料的办理方式与我市目前已施行的“不见面审批”实际情况不符。

  鉴于上述情况,现决定废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通告》(深财规〔2013〕19号)。《通告》废止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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