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06]63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13
摘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会协[2006]63号    2006-9-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起草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参加有组织形式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举办,或者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二)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培训;

  (三)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培训;

  (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包括:

  (一) 完成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并公开出版或发表;

  (二)担当中注协、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四)承担学术团体、行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当地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相关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七)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

  (八)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且任何一年均不得少于30个学时。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考核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考核周期。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四条所列的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第五条所列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天可折算1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30个学时;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四)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六)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七)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为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60个学时。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定。其中,地方协会认定的,应当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培训学时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参加第五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

  第十条 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的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7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

  (五)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有以上情形,在考核周期内第一年免予接受继续教育的,次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在考核周期内第二年的,在下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本制度要求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十一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自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第十二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协会报告注册会计师培训班实施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 事务所或者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可在每个考核周期起始年度的年初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四)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经地方协会认可,承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确认和管理办法由地方协会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规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四条 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如具有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培训资格,跨省分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培训工作实际情况,在对总所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确认分所注册会计师在总所接受的培训学时,并就确认程序和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出据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总所内部培训资格证明、培训师资及内容等。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负责确认和登记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

  第十六条 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转会的注册会计师,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协会应当予以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1996年1月16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说明

  1996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培训制度》)。该制度在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和执业质量、积淀行业培训工作经验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飞速发展,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该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

  2005年,中注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三十条”),明确提出了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其中,对培训制度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新形势对行业培训工作的新要求,改革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培训组织的职责、分工,完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管理。”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三十条”,使人才培养工作更科学,管理更规范,责任、分工更明确,2005年3月,中注协启动了《培训制度》的修订工作,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工作组对修改中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翻译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等9个国际行业组织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作为参考与借鉴。

  《培训制度》在修订过程中,曾先后4次在全行业范围内征求意见。2006年5月28日,向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提交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草案)》,并获得原则通过。会后,根据常务理事的具体意见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再次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常务理事意见。

  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中注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

  现就《继续教育制度》作如下说明:

  一、《继续教育制度》修订的主要方面

  同《培训制度》相比,《继续教育制度》作了如下修改:

  1.制度名称。目前,对注册会计师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专业知识补课,而是全面的、立体的、多层次的在职教育;继续教育的形式也不应当再局限于集中培训,而应当吸收和引进各种有利于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的形式。因此,经过多方征求意见,最后将制度定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2.增加对培训机构的规定。专业培训机构是承办培训项目的主要力量之一,其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关系到行业继续教育培训目标的最终实现。《继续教育制度》中对此进行了规范。

  3.明确了考试、考核制度。通过对学员考试或考核,可以考察教师的授课质量、注册会计的受训效果、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等。《继续教育制度》对培训期间实施考试、考核进行了明确规定。

  4.不再规定具体的培训内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已经从过去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发展扩大到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是随着形势发展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而《继续教育制度》是有一定的稳定期,不变期的,因此《继续教育制度》中不再规定具体的培训内容。

  5.明确了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制度》将继续教育的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和“其他形式”两类。由各级协会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事务所经批准组织的内部培训等,为有组织形式的培训;“其他形式”则包括了出版著作、发表论文、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等。

  6.缩短考核周期。将继续教育考核周期由三年改为两年,提高继续教育考核的操作性。

  7.细化学时,便于操作。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因培训形式多样化,而造成的学时确认困难。《继续教育制度》对集中培训之外的多种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8.为保证人才合理流动,增加了注册会计师转会时的学时认定条款。

  9.保留了继续教育学时豁免条款,并有所补充。

  二、《继续教育制度》框架

  《继续教育制度》共5章19条。第一章总则,共2条。包括,《继续教育制度》制订目的和依据;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形式与学时要求,共8条。包括,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及具体折算标准;关于继续教育豁免条款。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共4条。包括,继续教育的组织主体;专业培训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所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资格条件。第四章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与考核,共4条。包括,明确了地方协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管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未完成规定学时的惩戒措施;注册会计师转会时的学时确认。第五章附则,1条。

  三、继续教育形式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有组织形式,一种是其他形式。有组织形式,按主办机构划分为:中注协和地方协会自行培训,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事务所内部培训。其他形式主要包括撰写发表专业论文和出版书籍,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等八项规定。

  本制度所列的继续教育的形式,均为应当确认继续教育学时的形式。对于阅读专业资料、借助录像、网络等进行的学习,以及其他形式,由于目前在我国尚难以认定或者考核学时,考虑到本制度的操作性,不在制度中进行规定。

  四、继续教育学时确认

  1.继续教育考核周期和培训学时。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以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接受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80学时,每年不得少于30学时。每年7月1日以后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6月30日以前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成当年的培训学时。

  2.学时确认标准。

  (1)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按照实际培训学时数确认;

  (2)参加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业务质量检查,每日可折算为1个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3)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其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培训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4)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承担课题研究,每项可确定1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15个学时;

  (5)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确认5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为15个学时;

  (6)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期间接受培训,按照实际培训时间确认学时数;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7)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8)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0个学时。

  为能使注册会计师保持专业胜任能力,达到知识不断更新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参加一定学时的有组织形式继续教育培训。为此,《继续教育制度》中制订了保证性条款,即:在每个培训考核周期(两年)内,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培训学时最多确认为60个学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完成至少20个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培训

  为充分利用事务所内部的继续教育资源,保证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制度》中对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作了规定。事务所达到规定要求的,其组织的内部培训可确认继续教育学时。省级地方协会可在《继续教育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本地区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管理办法,并至少对以下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报中注协备案:

  第一,资格条件。《继续教育制度》中规定,开展事务所内部培训“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各地方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内部培训资格认可程序。

  第三,对事务所内部培训学时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协会可以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的所有学时,或者认可事务所的某期培训班的学时;可以对事务所全年培训学时予以一次认可,或者一班一认可;对培训班可以要求事务所提请报备,或者报批。

  第四,对事务所组织内部培训的具体要求。

  六、规范培训机构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服务,保证培训质量,《继续教育制度》对培训机构提出了基本要求。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培训项目是最新的或是中注协和地方协会要求的内容,传授的知识应准确,项目的设计应合理,采用的学习方式应科学、适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项目的特点组织师资力量,确保派出的教师具有胜任能力。培训机构应当向参加培训者提供可证明其完成培训活动的证明,并将相关书面资料妥善保管,保管期至少5年。

  七、豁免规定

  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针对因病、生育、出国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学时的会员,制订了豁免条款。规定可以在本年度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

  八、培训管理

  《继续教育制度》明确了地方协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管理责任,对未完成培训学时的注册会计师强制培训的权利;明确了培训班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对不合格者不发结业证明,并通报给所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将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以备检查时提供。

  注册会计师跨省转会的,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培训学时证明表》,由转出协会确认其已经完成的学时。转入协会应当认可转出协会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

  九、其他说明

  《继续教育制度》的考核周期,自2007年1月1日起算。

  对于非执业会员的培训要求,另行规定。各地方协会可以参照《继续教育制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细则或实施办法,以及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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