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举行在线访谈解读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等措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04
摘要: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四力战疫情同心促发展”为主题举行在线访谈活动,进一步就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措施有关问题与网友开展互动交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亚林出席活动并回答网友提问。

四力战疫情 同心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举行在线访谈解读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等措施

  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四力战疫情同心促发展”为主题举行在线访谈活动,进一步就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措施有关问题与网友开展互动交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亚林出席活动并回答网友提问。

  访谈伊始,任亚林首先向广大网友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贵州省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意识,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出台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20条措施、开展“千企帮扶行动助推全省复工复产复销”,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贵州税务力量。目前,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在我省落实总体顺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工作平稳有序,全省税务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互动中,任亚林表示“四力”是税务部门结合自身特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现阶段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出的支持防控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销、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的总要求。贵州省税务局推出的支持疫情防控20条措施主要分为税费减免、简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社保缴费应急保障四个方面,全方位为疫情防控助力、为企业减压、为纳税人缴费人解忧。

  减免税费政策措施方面:

  一是增值税。免征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服务、运输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等相关领域增值税,退还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免征防控捐赠方面的“三税两费”,给与邮政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等生活服务业等不同程度的增值税进项税抵减。

  二是企业所得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设备购置“一次扣”,相关公益捐赠和直接捐赠“全额扣”,合理支出和资产损失“依规扣”,“三新”研发费“加计扣”,政府补助和受赠收入“不计税”,亏损弥补“延期限”。

  三是个人所得税。有针对性免缴个税,并暂缓年度汇算清缴,让疫情防控人暖心、舒心;同时实施全额扣税,简化票据提供,让捐赠人称心、放心。

  四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对外支付备案管理。对于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2020年全面实行备案电子化。

  六是优化进口税收政策。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简化税收征管措施方面:

  一是简化办理税务停业和注销登记。对实行定期定额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开业的,可以办理停业登记。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二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是及时有针对性的做好定额调整。正常开业但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管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提出调整定额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四是优化实名办税程序。对于确需到现场办理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进行“刷脸”验证。

  五是推行“无风险不检查”。暂停前期已经开展的税务检查,尤其是暂停对阻击疫情的医院、医药行业、农副产品产销企业的评估、选案和检查。同时,依法对制造贩卖假冒伪劣医疗制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优化纳税服务措施方面:

  一是精细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利用电子税务局、网站、微信等及时发布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尤其是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以及为疫情防控提供服务的相关行业企业,做好微信推送、电话辅导等服务,并建立专业团队,点对点帮助企业了解和使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做好线上“不见面”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推进线上办税“不见面”服务,引导纳税人线上办理,通过微信、QQ、电话等远程辅导纳税人自助办理。

  三是推行线下办税“一次跑”服务。对于必须线下办税的,落实“一次跑”服务。开通预约办税电话,对不能网上办理的事项,约时定点提供线下服务,并实行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内容。

  四是有针对性提供个性化服务。对疫情防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开展电话调查、发放问卷等,及时收集需求,帮助为企业排忧解困;依法保障生产和销售医疗卫生设备、用品、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五是强化政策跟踪问效服务。及时跟踪掌握新出台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突出做好疫情防控税费政策适用工作。

  六是拓展信用共享便利融资服务。发挥“贵州税务信用云”优势,支持银行金融业机构将涉税信用贷款拓展至除D级以外信用的纳税人。

  七是优化税收违法举报服务。畅通检举渠道,优化税收违法举报,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网上来信、12366热线等渠道反映自己遇到的相关涉税问题。

  及时调整支持疫情防控社保费征缴方面:

  一是延长和动态调整社保缴费期限。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暂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动态调整新生儿参保期限。对于政策规定的新生儿90天动态参保期限,由我省各市(州)医保局、税务局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进行调整。

  二是推行“不见面”社保缴费方式。城乡居民个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缴纳社保费;对于城乡居民缴费代办人,将通过建立微信、QQ群,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为代办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缴费服务;同时,将与机关事业单位加强沟通联系,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单位客户端缴纳社保费。

  访谈最后,任亚林强调,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是税务部门的重大政治责任。当前正值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关键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按照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省税务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销。省局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局长钟油子任总指挥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各级税务机关迅速行动,层层落实,压实责任。下步,全省税务系统将聚焦“四力”,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继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助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把耽误的时间抢回来,把遭受的损失补回来。

  访谈结束后,任亚林一行到12366纳税服务中心实地了解坐席处理纳税人缴费人的咨询服务情况,对12366热线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接通率、准确率和规范性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并现场开展督导,通过远程连线方式随机抽查部分市州远程坐席在线工作情况,对远程坐席在疫情期间始终坚守在一线咨询服务岗位代表省局党委表示慰问和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陆仕玉、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谢学刚参加在线访谈活动,分别围绕网友提出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措施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网友在线互动热点问题摘录:

  问题1: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税信用M级。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该政策一是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故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二是只要是在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中,任一名单内的均可享受。三是不需要计算进项扣除比例。

  问题2: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这次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3:疫情期间,我公司购买口罩发放给员工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购买口罩发放给员工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4:2月初,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消毒酒精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红十字会给我公司开了一张接受捐赠票据。我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请问相关政策怎么规定的?怎么开票和申报?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

  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了红十字会开的接受捐赠票据,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的票据留存备查。

  问题5: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6:请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发生的亏损有何政策支持?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问题7:我公司是一家药化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专门制造药物提取、浓缩设备,如果我公司现在能够申请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话,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疫情防控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如你公司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即可享受相关疫情防控政策。

  问题8: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险是给医护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问题9: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是否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并不包括融资租赁,故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不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问题10: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问题11: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单位价值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

  问题12:我单位是一家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免费提供餐食,此外,还以优惠价格提供“爱心餐”服务。请问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向百姓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医务人员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13: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题14:请问这次疫情定点医院发生的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支出,如: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门通道、隔断CT室等支出是否可以可单独立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75%扣除?

  答:定点医院发生的与疫情相关的支出,如属于研发费用范畴的,可以按相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不属于现行规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的,暂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就目前政策而言,定点医院发生的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门通道、隔断CT室等支出,可以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问题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那么在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申报享受该政策吗?

  答:企业可在包括第一季度申报在内的预缴申报时扣除,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问题1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未限制捐赠物资的具体范围。

  问题17: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18: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题1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问题20: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政府给你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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