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那些“税”事儿(杭州)

来源:浙江财税12366 作者:浙江财税12366 人气: 时间:2016-06-07
摘要: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受理单》复印件●《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拍卖的提供成交确认书原件、委托拍卖合同)

part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part 2 申报对象

以买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个人 

part 3税 费

承  受  方

税种

计税

金额

房屋类型

税率

个人

单位

契税

成交

价格

非住宅

3%

3%

住宅

家庭唯一住房

90㎡及以下

1%

90㎡以上

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及以下

1%

90㎡以上

2%

既非家庭唯一住房,也非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3%

印花税

成交价格

住宅

免征

0.05%

非住宅

0.05%

土地出让金

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出让金标准×土地分摊面积(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转让)

土地等级

缴纳标准(元/㎡)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80

50

出  让  方

税种

个人

个体工商户

单位

增值税及附加

非住宅(不含自建)

(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购置原价)×5.6%

按(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购置原价) ×5.6%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非自建的不动产

按(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购置原价)×5.6%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非住宅(自建)

不含税收入×5.6%

不含税收入×5.6%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住宅(不含自建)

未满2年,不含税收入×5.6%

未满2年, 不含税收入×5.6%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超过2年(含),免征

超过2年(含),免征

自建的不动产

不含税收入×5.6%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住宅(自建)

免征

免征

个人所得税

住宅

(转让收入-住房原值-合理费用-转让

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

转让五年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非住宅

(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转让

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住宅

免征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成交价格的5%按核定征收

非住宅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按成交价格的0.5%征收率征收

印花税

住宅

免征

成交价格的0.05%

非住宅

成交价格的0.05%

土地出

让金

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出让金标准×土地分摊面积(农居房)

土地等级

缴纳标准

(元/㎡)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80

50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比率≤50%

增值额×30%

50%<比率≤100%

增值额×40%-扣除额×5%

100%<比率≤200%

增值额×50%-扣除额×15%

比率>200%

增值额×60%-扣除额×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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