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丝厂典型增值税业务解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国平 人气: 时间:2011-03-16
摘要:某市烟丝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10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并已按规定缴纳烟叶税22万元;购进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25.2万元...

      某市烟丝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8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10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并已按规定缴纳烟叶税22万元;购进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25.2万元;从一农场收购大米一批,收购凭证注明价款12万元,用来作为职工福利;当月对外销售烟丝取得不含税价款240万元,其中向具有关联关系的烟厂销售烟丝100万元,比向非关联关系的第三方销售少收取价款20万元,要求计算该烟丝加工厂2010年8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收购烟叶计提进项税的依据和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计提进项税额的买价包括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因此,该烟丝加工厂应将在购进烟叶时缴纳的22万元烟叶税与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一起计提进项税,即计提进项税的金额为:(100+22)×13%=15.86万元。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规定的按收购价款加10%对价外补贴再加烟叶税计算进项税的政策,已于2009年2月26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中宣布废止,不再执行。

  2、购进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应税项目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烟丝加工厂购进扫描器具和计算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管理服务,其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25.2万元税款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8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在200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已经废止,不能再作为抵扣此项进项税的依据。

  3、收购大米用于职工福利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烟丝加工厂从一农场收购大米用来作为职工福利,不能按其收购凭证注明价款计提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销项税额。
  1、烟丝适用税率的确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2005]52号)规定精神,烟丝不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计税销售额确定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还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3、应计提的销项税额。
  从案例给出的资料得知:该烟丝加工厂向与其有关联关系的烟厂销售烟丝收取的价款明显比向非关联关系的第三方销售少20万元,根据上述政策明确的销售额确定顺序,其在计算当月的销项税额时应当按照第一种方法将少收取的20万元并入账面销售额计提销项税,即应计提的销项税额为:(240+20)×17%=44.2万元。

  三、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综合上述,该烟丝厂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4.2-(15.86+25.2)=3.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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