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税稽罚告[202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来源:吉林市税务局 作者:吉林市税务局 人气: 时间:2022-08-1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少缴税款1,185,331.57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吉市税稽罚告〔2022〕12号       2022-08-15

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23):

  对你(单位)(地址:*****开发区24-**-**-***)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及应补缴的税款

  1.你单位2013年至2014年期间收取不动产销售款,已进行账务处理(计入预收账款),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你单位2013年1月、6月分别收取林**雾凇福苑(房号4-1-4-402)售房款100,000.00元、18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4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80.00元。

  你单位2013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分别收取杨*雾凇东郡(房号03-1-0108029)售房款10,000.00元、378,165.00元、681.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9,442.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0.96元。

  2.你单位2013年7月4日收取姜**的雾凇福苑8#网点房款1,615,252.00元,但在售房款账簿上记载金额为1,045,040.00元(按此额度开具发票),少计售房款570,212.00元,少申报缴纳营业税28,510.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95.74元。

  3.你单位于2015年4月20日分别与刘*、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屋价款合计1,750,000.00元。房屋已交付使用,但你单位未进行账务处理,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缴纳营业税87,5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25.00元;9月17日与徐*签订《内部购房协议》,约定房款总价299,136.00元,房屋已于2015年9月交付使用,未开具发票,未申报缴纳营业税14,956.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46.98元。

  4.你单位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与李**等11人签订17套网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办理了备案手续、按揭贷款,金额合计38,764,559.00元,但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938,227.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5,675.96元。

  5.你单位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期间与周**等7人签订18套网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办理了备案手续、按揭贷款,金额合计36,580,043.00元。2017年12月31日你单位将其中应收取网点销售款中的19,925,787.64元结转营业收入并进行了申报,余款16,654,255.3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应补缴营业税832,712.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289.89元。

  (二)土地增值税违法事实及应补缴的税款

  你单位所开发的家逸生活、尚都东郡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已下发了核定征收表,但你单位在收到房款后未按规定进行申报,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100,671.68元。

  (三)个人所得税违法事实及应代扣代缴税款

  你单位存在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工资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为:

  你单位2012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向自然人李**等人支付借款利息共计16,970,579.88元,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94,115.98元。

  你单位2010年1月至2017年12月向员工支付工资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7,208.23元。

  (四)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及应补缴的税款

  对你单位立案检查前,你单位已按规定将2010年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了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但检查过程中也即2019年12月19日,你单位对2010年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更正申报。因你单位存在申报数据与账载数据不一致问题,此次计算补缴的税款以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基础,以你单位账载数据为基准,调整申报表数据后计算得出,

  1.2010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按账载数据进行申报,申报数据与账载数据不符。2010年度账载主营业务成本7,115,568.29元,但申报10,769,710.39元,多申报成本3,654,142.10元。管理费用科目中税前列支461,334.62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符合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取得政府财政扶持资金8,543.00元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造成少计营业外收入8,543.00元。你单位2010年应补缴土地增值税51,923.23元,此次给予调增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计算后2010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346.6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2,586.65元,你单位已缴企业所得税350,541.35元,多缴97,954.70元。

  2.2011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按账载数据进行申报,申报数据与账载数据不符。2011年账载收入24,565,700.04元、成本15,854,159.80元,但申报营业收入24,558,650.04元、营业成本22,017,180.04元,少申报营业收入7,050.00元,多申报营业成本6,163,020.24元。

  你单位2011年10月份计提印花税366.80元时科目核算错误,造成多记营业税金及附加366.80元;11月份在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时,数据错误,少计营业税金及附加78,036.00元;2011年应补缴土地增值税34,572.86元,此次给予调增营业税金及附加;以上共增加营业税金及附加112,242.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未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4,312.25元;你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滞纳金、罚款合计1,634.20元未进行税前调整,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634.20元。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中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支出合计407,859.60元,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错误多记78,000.00元;取得政府财政扶持资金47,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少计营业外收入47,000.00元;收取雾凇福苑项目未完工销售款需进行纳税调整,经计算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9,345.47元,以上共计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8,151.52元。

  你单位多缴房产税10,370.00元已计入管理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予税前调增;账务处理错误多记管理费用336.80元,应予调减,合计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3.20元。

  综上,经上述调整后,你单位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611,647.88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52,911.97元,你单位已缴企业所得税801,444.85元,多缴148,532.88元。

  3.2012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按账载数据进行申报,申报数据与账载数据不符。2012年申报营业收入15,240,248.28元,但账载年度收入为14,890,248.28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4,780,248.28元,其他业务收入110,000.00元。申报金额比账载金额多350,000.00元;申报营业成本为13,302,223.45元,但账载营业成本11,611,097.75元,多申报1,691,125.70元。

  调整一,收入方面

  你单位所开发的雾凇福苑项目未按规定计入收入,造成少计营业收入26,835,614.34元。

  你单位所建雾凇福苑项目2012年12月5日竣工备案,根据规定,2012年当年及以前年度销售的该项目房屋应转收入并结转成本。但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结转。依据你单位提供的《雾凇福苑入户明细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雾凇福苑房源开票统计》,确定你单位截止2012年雾凇福苑共销售房屋103套,销售面积合计6,861.69㎡,应计营业收入26,835,614.34元。

  调整二,成本方面

  你单位雾凇福苑账载开发成本79,402,533.19元,检查中发现开发成本科目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调增雾凇福苑主营业务成本24,894,300.63元。

  一是编造虚假的工程结算书,多列支开发成本7,468,942.00元。

  你单位为开发雾凇福苑项目借用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纵横建筑公司”)和吉林铁路分局建筑公司(下称“吉铁建筑公司”)两个单位的施工资质。雾凇福苑配套项目工程由韩*、董**、董**等人实际承包施工,纵横建筑公司及吉铁建筑公司不是雾凇福苑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但以这两个公司名义开具了工程施工发票。

  雾凇福苑配套项目实际工程成本3,982,807.76元(挂靠纵横建筑公司工程金额2,711,242.02元,挂靠吉铁建筑公司工程金额1,271,565.74元)。你单位已与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并计入了开发成本科目。后又编造虚假的配套项目工程结算书分别于2013年8月从挂靠的纵横建筑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2,661,303.00元和2014年10月从挂靠的吉铁建筑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4,807,639.00元再次计入雾凇福苑项目开发成本,重复列支开发成本合计7,468,942.00元。

  二是你单位2013年12月31日将其他应收款2,369,650.00元转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因所发生的支出是拆迁补偿费,应计入雾凇福苑开发成本,此次增加开发成本2,369,650.00元。

  三是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你单位支付地形图测绘费56,191.00元、定位验线测量费145,827.82元,未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向企业借款支付利息计入开发成本总计1,678,419.6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票据。

  以上三项共否列开发成本6,979,730.42元,否列后雾凇福苑开发成本为72,422,802.77元。此项目测绘面积16,575.44㎡(网点4,644.94㎡、车库657.77㎡、住宅8,267.41㎡、6号商务楼3,005.32㎡),根据你单位成本核算方法(层高系数法)计算得出:网点单位成本5,797.64元/㎡、车库单位成本6,820.76元/㎡、住宅单位成本3,410.38元/㎡、6号商务楼成本4,262.97元/㎡。截止2012年共销售住宅89套,面积为6,363.18㎡;车库13套,面积为296.41㎡;网点1套,面积为202.10㎡,应记2012年主营业务成本24,894,300.63元。

  调整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你单位雾凇福苑项目截止2012年已售房屋103套,收入26,835,614.34元,其中42套、计税金额7,022,032.00元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共计1,109,560.58元。其中未定性偷税超追征期不予追缴税费合计163,270.71元,其余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并给予税前扣除,金额合计946,289.87元。另外,你单位按适用的预征率计算可扣除土地增值税334,642.72元,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并给予税前扣除。二者合计调增营业税金及附加1,280,932.59元。

  调整四,管理费用

  你单位账载管理费用4,414,615.93元,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列4,505,589.43元,多申报管理费用90,973.50元。

  调整五,财务费用

  你单位2012年借款利息2,338,331.57元已计入开发成本科目,但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次列入财务费用,造成多记财务费用2,338,331.57元。

  调整六,其他

  你单位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130,600.00元;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滞纳金、罚款合计172,410.00元按规定应不予税前扣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中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他不符合规定支出合计239,542.32元;收到政府部门补贴收入80,000.00元,你单位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未计入营业外收入;雾凇东郡项目竣工前售房款计算预计利润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27,650.00元;以上共计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0,202.32元。

  你单位多缴北大壶办公楼房产税240.00元已计入管理费用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销售雾凇福苑取得售房款已预征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179,345.45元应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共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9,105.45元。

  综上调整,结合你单位201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应调增营业收入26,485,614.34元,调增营业成本23,203,174.93元,调增营业税金及附加1,280,932.59元,调减管理费用90,973.50元,调减财务费用2,338,331.57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0,202.32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9,105.45元后,你单位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54,186.8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0元,你单位已纳企业所得税172,921.31元,多缴企业所得税172,921.31元。

  4.2013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按账载数据进行申报,申报数据与账载数据不符。2013年申报营业收入60,318,197.21元,其中老项目(2010年前完工项目)销售收入20,768,190.21元,租金收入110,000.00元,雾凇福苑项目销售收入39,440,007.00元;申报营业成本53,879,575.20元,但账载营业成本51,486,489.20元,多申报营业成本2,393,086.00元。

  调整一,收入、成本方面

  一是营业收入、成本属期记载错误。2018年6月你单位自行申报属期为2013年的网点出租收入829,949.00元,但你单位未进行差错更正,也未在2019年12月19日的补充申报中有所体现,应调增营业收入829,949.00元。你单位2013年12月取得华健嘉园、尚都东郡及以前项目款项6,213,720.00元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2017年从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造成少计2013年营业收入6,213,720.00元,同时应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281,662.00元。

  二是雾凇福苑项目已完工,但在房屋销售后未全额计入收入结转成本。依据你单位提供提供的《雾凇福苑入户明细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雾凇福苑房源开票统计》,2013年雾凇福苑共销售房屋144套,销售面积合计为8,348.97㎡,金额58,306,037.43元,但你单位仅结转主营业务收入39,440,007.00元,少计收入18,866,030.43元。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合计40,405,894.78元。你单位账载雾凇福苑主营业务成本32,818,554.20元,应调增营业成本7,587,340.58元。你单位出租出售简易车库收取款项367,000.00元,其中出售车位收取房款315,000.00元未计入本年收入,租金52,000.00元本年分摊24,833.33元未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三是你单位列支政府返还拆迁成本-其他业务成本2,369,650.00元,此支出属于拆迁费用应计入雾凇福苑开发成本,不能一次性扣除,应予调减。

  调整二,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3年雾凇福苑项目销售房屋144套,金额58,306,037.43元,其中9套计税金额1,358,432.00元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其余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征土地增值税并给予税前扣除,金额合计5,100,005.22元;出租简易车库按租金分摊后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9,030.67元;老项目销售及出租取得收入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782,220.59元;以上合计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6,901,256.48元。其中应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有超追征期9,765.58元未定性偷税,不予追缴,此次不予税前列支。你单位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4,303,735.55元,需调增2,587,755.35元。

  调整三,财务费用

  因雾凇福苑项目已于2012年12月竣工,2013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你单位仍计入开发成本科目,账务处理错误,应增加财务费用1,099,240.03元。

  调整四,其他

  你单位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137,810.40元;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滞纳金、罚款合计11,500.00元应不予税前扣除;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中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他不符合规定支出合计390,163.75元;收到政府部门补贴收入530,000.00元未计入营业外收入;雾凇东郡项目竣工前售房款计算预计利润,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8,266,166.26元;以上共计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335,640.41元。但你单位在申报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15,986,649.30元(预计利润调增),相抵后纳税调整增加额-6,651,008.89元。

  你单位2013年少缴印花税12,980.00元,其中5,309.06元已超追征期不予追缴,仍需补缴印花税7,670.94元给予税前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房产税12,960.13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6月自行申报属期2013年尚都东郡网点租金所涉及的已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05,970.40元调减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多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6,845.91元(已计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说所得额;因未定性偷税超追征期城镇土地使用税11,471.08不予税前扣除,以上合计调减应纳说所得额78,283.94元。

  综合违法事实及上述调整项,结合你单位201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调增营业收入26,249,532.76元,调增营业成本8,106,266.58元,调增营业税金及附加2,587,755.3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651,008.89,增加财务费用1,099,240.03元,调减应纳说所得额78,283.94元,调整后2013年所得为18,285,459.07元,弥补2012年亏损1,954,186.81后应纳说所得额为16,331,272.26,应缴企业所得税4,082,818.06元,你单位已纳企业所得税2,284,727.60元,仍需补企业所得税1,798,090.46元。

  5.2014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按账载数据进行申报,申报数据与账载数据不符。2014年申报营业收入4,290,665.00元,申报营业成本2,744,849.95元,但账载成本为2,790,078.05元,少计成本45,228.10元。

  调整一,收入方面

  一是调增网点出租收入829,949.00元。2018年6月你单位自行申报属期为2014年的网点出租收入829,949.00元,但你单位未进行差错更正,也未在2019年12月19日补充申报中有所体现,应调增营业收入829,949.00元。

  二是调减雾凇福苑项目营业收入4,057,460.67元。根据你单位提供提供的《雾凇福苑入户明细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雾凇福苑房源开票统计》,确认2014年雾凇福苑共销售车库8套,面积为187.20㎡,金额为1,591,200.00元;你单位出售车位收取车位款80,000.00元,租金34,333.33元(本年租金分摊收入加上2013年租金分摊到到本年合计为34,333.33元),未按规定结转收入。2014年雾凇福苑应计营业收入1,705,200.00元,但你单位账载雾凇福苑销售收入5,762,994.00元,应调减营业收入4,057,460.67元。

  三是调增雾凇东郡项目营业收入320,073,738.00元。你单位雾凇东郡项目于2014年7月11日竣工备案,按规定你单位应对所销售的雾凇东郡项目进行收入确认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依据你单位提供的《雾凇东郡入户明细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雾凇东郡房源开票统计》,认定截止2014年雾凇东郡项目共销售房屋696套,销售面积63,446.63㎡,应计营业收入320,073,738.00元,但你单位未计收入。

  调整二,成本方面

  一是调减雾凇福苑营业成本2,810,260.13元。雾凇福苑2014年销售面积为187.20㎡,应记主营业务成本1,276,845.92元,但你单位账载雾凇福苑成本4,087,106.05元,多记计营业成本2,810,260.13元,应予调减。

  二是调增雾凇东郡项目营业成本166,280,586.21元。雾凇东郡项目账载开发成本344,600,835.66元,其中不符合扣除规定的开发成本支出106,864,127.04元,调整后开发成本为237,736,708.62元。具体如下:

  编造虚假的工程结算书,虚增开发成本84,252,569.35元。你单位为开发雾凇东郡项目借用吉林市众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工建筑”)、吉林省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的施工资质。众工建筑及金成公司不是雾凇东郡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雾凇东郡项目由韩*、李**、张**、魏**、董**等人具体施工。你单位与具体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同时,你单位又以众工建筑及金成公司名义编造虚假的工程结算书,开具工程施工发票,虚增开发成本进行财务核算。根据你单位与具体施工人的工程结算单,材料支出明细计算得出雾凇东郡项目楼体和配套项目实际工程成本为132,211,200.65元,但你单位却编造虚假的工程结算书,于2015年7月从众工建筑开具工程款发票174,134,478.00元和2015年8月从金成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42,329,292.00元,合计金额216,463,770.00元,虚增成本84,252,569.35元。

  雾凇东郡项目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支出825,546.68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具体为:2012年11月,支付给吉林市勘测设计院地形图设计费67,396.68元;2013年7月,招标咨询费10,000.00元;施工合同备案用造价咨询费3,000.00元;2014年12月,应付给哈尔滨永立盛公司的货款余额97,250.00元;2015年1月,环评报告费5,000.00元;2015年3月,支付给吉林国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造价咨询费5,000.00元;2017年12月,检测费金额为637,900.00元。

  雾凇东郡项目开发成本-间接费-借款利息10,810,163.01元为工程竣工后的利息支出,应给予费用化不应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你单位为开发雾凇东郡项目向私营企业及个人借款,2013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共支付借款利息14,454,732.16元,全部计入雾凇东郡项目开发成本中。雾凇东郡项目于2014年7月竣工,项目竣工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予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竣工后发生的利息支出费用化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其中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发生利息支出3,641,569.15元,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利息支出10,810,163.01元。按照规定,竣工后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应计入开发成本。

  雾凇东郡项目开发成本中列支的7,830,000.00元土地征用成本,与取得东郡项目土地使用权无关,应予剔除。

  非雾凇东郡项目开发支出计入雾凇东郡项目开发成本1,580,548.00元,应予剔除。

  行政罚款计入开发成本1,565,300.00元,不符合规定,应调减开发成本。具体为:2013年11月,将支付给吉林市规划局的行政罚款240,000.00元,计入到雾凇东郡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规划设计费;2013年12月,将支付给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行政罚款1,325,300.00元,计入到雾凇东郡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其他。

  综上,雾凇东郡项目计税开发成本应为237,736,708.62元,测绘面积90,711.69㎡,据此计算得出单位开发成本为2,620.79元/㎡。截止2014年雾凇东郡项目已售面积为63,446.63㎡,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166,280,586.21元。

  调整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你单位2014年雾凇福苑项目营业收入1,705,533.33元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43,245.87元(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雾凇东郡计税销售收入320,073,738.00元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23,561,918.33元;老项目经计算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67,323.62元,三项合计可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3,874,487.82元。你单位已申报营业税金及附加547,511.12元,需调增营业税金及附加23,324,976.70元。

  调整四,管理费用

  你单位账载管理费用5,494,370.44元,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列5,541,870.44元,申报不实,应调减管理费用47,500.00元。

  调整五,财务费用

  因雾凇东郡项目已于2014年7月竣工,2014年8至12月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1,397,263.33元,应计入财务费用,你单位仍计入开发成本科目,账务处理错误,应增加财务费用1,397,263.33元,但其中向吉林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金额80,000.0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者合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17,263.33元。

  调整六,其他

  你单位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55,015.24元;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罚款850.00元;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中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他不符合规定支出合计1,146,078.20元;三项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为1,201,943.44元。你单位已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列13,055,077.35元,故增减应纳税所得额为11,853,133.91元。

  2012年至2013年雾凇东郡项目竣工前售房款计算预计利润,应按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293,816.26元。

  你单位2014年需补缴印花税13,162.80元、需补缴房产税1,56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6月自行申报属期2014年尚都东郡网点租金所涉及的已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05,970.40元应调减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多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8,268.28元(已计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说所得额;以上合计调减应纳说所得额82,424.92元。

  综合违法事实及上述调整项,结合你单位201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应调增营业收入316,846,226.33元,调增营业成本163,515,554.17元,调增营业税及附加23,324,976.70元,调减管理费用47,5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853,133.91元,调减应纳说所得额9,693,504.53元(含财务费用)。调整后你单位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15,455,931.2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8,863,982.80元,你单位已纳企业所得税2,150,170.53元,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6,713,812.27元。

  6.2015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按账载数据进行申报,申报数据与账载数据不符。2015年申报营业收入51,372,065.04元、账载营业收入为31,096,934.00元,多申报营业收入20,275,131.04元;申报营业成本36,011,654.54元,账载主营业务成本35,197,462.15元,多申报营业成本814,192.39元。

  调整一,收入方面

  一是调增房屋租赁收入929,949.00元。2018年6月,你单位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自行申报属期为2015年的网点出租收入929,949.00元,但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未体现。

  二是调减雾凇福苑项目营业收入9,695,234.33元。依据你单位提供提供的《雾凇福苑入户明细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雾凇福苑房源开票统计》,确认2015年雾凇福苑共销售房屋8套,销售面积653.12㎡,金额5,106,895.00元,但你单位账载雾凇福苑主营业务收入14,833,296.00元,多记营业收入9,726,401.00元;你单位出租简易车库租金31,166.67元(2013年、2014年、2015年度收取租金共分摊31,166.67元)需增加其他业务收入。

  三是少计雾凇东郡项目营业收入102,802,282.40元。依据你单位提供的《雾凇东郡入户明细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雾凇东郡房源开票统计》,确定2015年雾凇东郡共销售房屋94套,销售面积15,242.73㎡,应计营业收入102,802,282.40元,但你单位未记收入。

  调整二,营业成本方面

  雾凇福苑项目2015年销售面积653.12㎡,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3,676,862.66元,你单位账载雾凇福苑主营业务成本21,516,684.60元,应调减营业成本17,839,821.94元。雾凇东郡项目2015年销售面积为15,242.73㎡。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39,948,064.69元,应调增营业成本39,948,064.69元。

  调整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5年雾凇福苑营业收入5,106,895.00元,经计算可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450,782.57元,出租简易车库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1,745.33元;雾凇东郡营业收入102,802,282.40元,经计算可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8,357,548.17元;老项目主营业务收入16,095,031.00元及网点租金收入929,949.00元,经计算可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1,255,951.70元;以上可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为10,066,027.77元,你单位已申报入库营业税金及附加1,559,666.70元,仍需调增营业税及附加8,506,361.07元。

  调整四,管理费用

  你单位账载管理费用4,120,198.05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列4,405,198.05元,多申报管理费用285,000.00元。

  调整五,财务费用

  因雾凇东郡项目已于2014年7月竣工,2015年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3,271,503.74元,应计入财务费用,你单位仍计入开发成本科目,账务处理错误,应增加财务费用3,271,503.74元,但其中向吉林省金成建筑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39,322.50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计应增加财务费用3,232,181.24元。

  调整六,其他

  你单位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35,353.12元;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滞纳金、罚款合计10,826.37元;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中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他不符合规定支出合计351,343.20元;以上共计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7,522.69元。但你单位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15,686,283.92元,相抵后纳税调整增加额-15,288,761.23元。

  你单位2015年需补缴印花税16,114.10元;需补缴房产税94,977.08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6月自行申报属期2015年尚都东郡网点租金所涉及的已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18,070.40元;多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7,842.52元(已计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说所得额;以上合计调减应纳说所得额141,319.06元。

  综合违法事实及上述调整项,结合你单位201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调增营业收入73,761,866.03元,调增营业成本21,303,492.31元,调增营业税及附加8,506,361.07元,调减管理费用285,00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288,761.23元,调减应纳说所得额3,373,500.30元(含财务费用),调整后你单位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49,024,599.0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256,149.76元,你单位已纳企业所得税222,176.55元、欠税4,955,207.47元,仍需补企业所得税7,078,765.74元。

  7.2016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未按账载数据进行申报,申报数据与账载数据不符。2016年申报营业收入6,474,100.67元,账载营业收入为4,390,996.23元,多申报收入2,083,104.44;申报营业成本3,494,987.60元,账载主营业务成本3,461,320.70元,其他业务支出8,132.35元,多申报营业成本25,534.55元。

  调整一,营业收入方面

  一是调增老项目营业收入924,179.02元。2018年6月,你单位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自行申报属期为2016年的网点出租收入924,179.02元,但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未体现。

  二是调减雾凇福苑项目营业收入832,366.66元。依据你单位提供提供的《雾凇福苑入户明细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雾凇福苑房源开票统计》,确认2016年雾凇福苑共销售房屋2套,销售面积66.74㎡,金额311,835.24元,但你单位账载雾凇福苑主营业务收入1,155,868.57元,多记营业收入844,033.33元。出租雾凇福苑车位本年度应记收入11,666.67元。

  三是调增雾凇东郡项目营业收入47,985,263.40元。依据你单位提供的《雾凇东郡入户明细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雾凇东郡房源开票统计》,确定截止2016年雾凇东郡共销售房屋109套,销售面积10,653.24㎡,金额47,985,263.40元。

  调整二,营业成本方面

  一是雾凇福苑2016年销售面积66.74㎡,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94,690.85元,你单位账载雾凇福苑主营业务成本1,061,106.00元,应调减营业成本766,415.15元。

  二是雾凇东郡2016年销售面积为10,653.24㎡。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27,919,954.02元,应调增营业成本27,919,954.02元。

  调整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2016年雾凇福苑营业收入311,835.24元,经计算可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7,953.54元;出租简易车库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653.33元;雾凇东郡营业收入47,985,263.40元,经计算可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1,849,509.65元;老项目主营业务收入2,695,276.94元及网点租金收入924,179.02元,经计算可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92,103.02元;以上可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为1,950,219.54元。你单位已申报入库营业税金及附加117,975.84元,仍需调增营业税及附加1,832,243.7元。

  调整四,财务费用

  因雾凇东郡项目已于2014年7月竣工,2016年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3,386,117.99元。应计入财务费用,你单位仍计入开发成本科目,账务处理错误,应增加财务费用3,386,117.99元,

  调整五,其他

  你单位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30,663.20元;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中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他不符合规定支出合计40,877.04元。以上共计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540.24元。但你单位在申报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6,354,735.18元,相抵后纳税调整增加额-6,283,194.94元。

  你单位2016年需补缴房产税114,654.41元、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3,305.03元、2018年6月自行申报属期2016年尚都东郡网点租金所涉及的已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22,963.48元;以上三者调减应纳说所得额240,922.92元。

  综合违法事实及上述调整项,结合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应调增营业收入45,993,971.32元,调增营业成本27,128,004.32元,调增营业税及附加1,832,243.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283,194.94元(纳税调整增加额),调减应纳说所得额3,627,040.91元,调整后你单位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0,728,392.3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682,098.09元,你单位已纳企业所得税386,833.76元,欠税514,392.47元,仍需应补企业所得税1,780,871.86元。

  (五)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收到林**、杨*等人的房款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未按规定进行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33,442.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40.96元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认定为偷税。

  你单位将房屋销售给刘*、李**、徐*后,公司已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内部购房协议,刘*、李**还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但你单位不进行账务处理,不计收入,不进行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与六十三条的规定,不申报营业税102,45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71.98元认定为偷税。

  你单位收取姜**房款1,615,252.00元,却记载1,045,040.00元,记载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严重不符,金额较大,不是计算错误或者明显的笔误,造成少缴营业税28,510.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95.74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认定为偷税。

  你单位所销售的35套网点,购房合同已经签订,办理了按揭贷款,但你单位在收到首付款后不进行账务处理;收到银行按揭贷款后计入了预收账款,但在项目已完工应记收入结转成本的情况下不及时账务处理,或者仅结转部分收入进行申报,同一个行为你单位处理不一致,主观随意性较大,造成少缴营业税2,770,940.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3,965.85元的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认定为偷税。

  你单位所建家逸生活、尚都东郡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已下发核定征收表,但你单位在收到房款后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100,671.68元的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

  雾凇福苑项目重复列支成本,实际施工方在进行结算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前提下又编制虚假的结算书开具发票7,468,942.00再次计入开发成本,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对此环节认定为偷税。雾凇东郡项目,你单位已与具体施工方进行了结算,又编制虚假的工程结算书开具发票虚增成本金额84,252,569.35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偷税。两项目虚增成本共计91,721,511.35元,与上述不进行申报、少计收入共同构成偷税的影响因素,计算后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偷税数额总计27,765,321.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少缴税款1,185,331.57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拟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营业税1,873,472.87元拟处罚936,736.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143.1元拟处罚65,571.55元,土地增值税49,459.01元拟处罚24,729.51元,企业所得税27,765,321.05元拟处罚13,882,660.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拟处一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2010年至2013年3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91,870.70元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余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59,453.50元拟处以一倍的罚款,罚款2,859,453.50元。

  综上,对你单位拟处罚合计17,769,151.5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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