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转内资后固定资产残值该如何改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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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7
摘要:问:我公司2005年6月以前是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2005年6月变为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直未变。现在,我公司拟变更固定资产残值率。请问:如何变才为合适?具体手续怎么办?账务方面是否需要调整?谢谢!...
问:我公司2005年6月以前是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2005年6月变为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直未变。现在,我公司拟变更固定资产残值率。请问:如何变才为合适?具体手续怎么办?账务方面是否需要调整?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中第二条: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此文件仅是针对内资企业出台的,对于外资企业,税总另有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
所以,如果贵公司为内资企业,那么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应该按5%计提,如果是外资企业,哪么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应该按10%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5、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7、企业按第5条(1)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法规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法规,按第8条的法规处理。
8、企业按第5条(2)变更会计政策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于贵公司的情形应按于2005年6月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依据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贵公司在当时没有进行会计处理,现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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