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稽查案例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印花税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 1.案情简介:1994年10月,税务稽查人员对某公司1994年上半年的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通过与企业座谈,实地检查各类账簿凭证,了解到该公司对下属8个基层门店采取了 统负盈亏,分级核算,责任到人,奖罚兑现 的管理办法...

印花税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1】

 

1.案情简介:1994年10月,税务稽查人员对某公司1994年上半年的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通过与企业座谈,实地检查各类账簿凭证,了解到该公司对下属8个基层门店采取了"统负盈亏,分级核算,责任到人,奖罚兑现"的管理办法。下属各门店都建立了核算制度和各类账簿。由过去的一级核算形式转变为分级核算形式。核实公司共设置各类明细账簿54本,已申报贴花50元,漏缴营业账簿印花税220元。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25号规定,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该企业由于财会人员对印花税有关规定、法规了解不够全面,因此造成漏缴印花税220元,应限期补缴。

 

3.账务调整:

 

上缴税款时,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案例2】

 

1.案例简介:1994年12月某税务人员到某建筑公司查账。通过检查各类账簿,发现该公司"工程往来"账户长期与某一异地建筑队有经济往来。该公司与异地的建筑工程队是何关系,有无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经与该公司会计人员座谈了解,否认有转包、分包工程建筑事项。带着这一疑点,检查人员有针对性地外查该异地建筑队。经查实。该异地的建筑队长期持靠在该公司名下,仅1994年就从该公司接收转包、分包工程348万元,分包、转包合同书4份,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税务人员将稽查结果通知该公司,并对该公司工程承包合同进行了详细核查,查实该公司只就其总包合同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对外部建筑队的分包、转包合同金额均未申报缴纳税款,有意隐瞒分包、转包合同,偷漏印花税1044元。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均为应纳印花税凭证。

 

从主观上看,该公司纳税意识淡薄,不但不配合税务人员的稽查工作,反而有意隐瞒分包、转包的事实,属偷税行为;从客观上看,该公司财会人员了解学习印花税有关法规不够全面,不明白印花税是一种凭证税兼行为税,虽然总承包合同已缴纳了印花税,但由于该单位与其他单位又签订了新的分包、转包合同,产生了嘶的应税凭证,发生了新的纳税行为,所以又产生了缴纳印花税的义务,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另行贴花。

 

3.账务调整:

 

补缴印花税的会计记录:

 

借:管理费用 1044

 

贷:银行存款 1044

 

【案例3】

 

1.案例简介:1995年5月税务稽查人员对某化工厂1994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阅各类账簿、凭证,发现该厂在1994年流动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号召全体职工向厂集资入股2000元至5000元不等,共获得集资款250万元,所集资金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经认真核对实收资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发现所收集资款并未申报贴花,应补印花税1250元。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额贴花,以后年度合计金额比已贴花金额有所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中新增的资金,偷逃印花税的情况比较严重。一是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计算申报从思想上不够重视,对印花税的有关具体规定也不甚了解;二是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包括的内容了解不够,对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以及集资入股形式的资金往往有所遗漏,造成实际少申报印花税款。

 

3.账务调整:

 

借:管理费用 1250

 

贷:银行存款 12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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