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7]24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23
摘要:在执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特别要认真研究建帐的难题,排除干扰和阻力,按时保质,完成第一批个体户建帐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241号       1997-05-23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在执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特别要认真研究建帐的难题,排除干扰和阻力,按时保质,完成第一批个体户建帐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23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帮助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以及《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市的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市个体户私营企业已发展到7.33万户。由于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方式也日趋多样化,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同行业平均水平、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其销售(营业)收入定额及带征率,已难以与实际的经营收入吻合,执行中往往定额不足、不准确,导致税负不公和税款流失,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既不利于个体户私营企业加强财务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又不利于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款。因此,最大限度的减少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在个体户私营企业中普遍实行查帐征收税款,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们当前要完成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深圳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这方面的工作也理应走在全国的前列。

  从可能性看,我们有许多有利条件,

  一是去年我局已全面实施了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按属地原则分经济区域成立了若干征收分局,每个征收分局中又设立了若干个评税科,评税科可对辖区内的个体户建帐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控。从人员、机构设置上我局已初步具备了实行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的先决条件;

  二是最近国务院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我局开展建帐工作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三是随着深圳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体户私营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有明显的改善,其中大部分已具备自行建帐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支付代理费用的能力;

  四是从成立市地方税务局以来,我局由于加大了税收宣传力度,个体户私营企业自觉纳税的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营造了一个较好的税收环境;

  五是我局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系统已基本建立,为我局查帐征收税款提供了有力的依托。因此,在我市个体户私营企业中,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的逐步实行全面建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二、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的范围、类型、方法及步骤

  (一)建帐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体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除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建帐或暂缓建帐的外,均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的制度,纳入ABC分类管理,并接受征收(检查)分局的检查和监督。

  (二)建帐的类型和方法

  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按规定确定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或简易帐,并通知纳税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1.月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的;

  3.请帮工8人以上的;

  4.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

  5.从事美容美发具有美容院规模的(不受营业额注册资金的限制);

  6.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1.按规定不设复式帐、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如门市部)的个体工商户;

  2.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进行财务核算,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及《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执行。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营业收入日记帐、经营支出日记帐,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简易帐一律使用订本帐簿;复式帐除现金帐、银行存款帐和总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外,其他的可使用活页帐簿。

  各类私营企业、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实行建帐。

  (三)建帐的步骤

  鉴于我市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实行建帐工作应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市月营业收入在10万元以上纯缴纳地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经营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现在实行定额管理的各类私营企业实行建帐。试点推行税控收款机,对经营收入实施监控。

  2.从1999年开始,对月营业收入在5万元以上纯缴纳地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建帐,当年年底前建帐户数达到个体总户数的30%以上,对建帐户全部安装税控收款机。

  3.在2000年底以前,全市所有个体工商户基本完成建帐工作,并全面实施查帐征收税款,纳入ABC分类考核评比工作。

  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建帐工作

  (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和各分局都要成立相应的建帐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建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邝荣章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征管处处长郭烈民担任。成员由杨龙、林伟明、陈治祥、钟惠坡、蔡传珠、李顺骅、黄吉林、黄少华、张阜生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处,具体负责全市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的日常工作。

  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也要相应的成立建帐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局长担任组长,一名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征收科(宝安、龙岗分局征管科)、计财科、税政科、评税科、发票科、电脑科科长组成。

  个体私营企业建帐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必须严格按《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要把责任落实到科、组、人。各分局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抽调一部分业务骨干,安排到有关评税科,集中力量抓好建帐工作。各分局如达不到市局规定的建帐工作指标或建帐后征管不严,造成个体税收收入下降,市局将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年终将此项工作列入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条件。

  (二)大力宣传,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实行个体私营企业建帐,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要完成这一任务,各分局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建帐的必要性,努力提高广大个体工商户对建帐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协助。市局办公室宣传科要认真做好建帐的宣传报道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进行宣传,要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法制报》、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上进行广泛的宣传;市局征管处具体负责设计、印制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宣传提纲,由各分局将宣传提纲派发到每个个体工商户手中;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要邀请各行业个体户代表及个协负责人通过召开座谈会、定期例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个体户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建帐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使建帐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统一印制帐簿,规范个体经营管理

  为保证个体工商户记帐质量,根据《个体工商建帐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局征管处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分别就复式帐和简易设计统一格式的帐簿,并负责组织监制,发售工作另行通知。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户必须使用市局统一监制、统一格式的帐簿。

  (四)做好建帐的辅导工作

  为提高建帐质量,确保查帐征收税款的顺利进行,各分局要切实做好建帐辅导工作。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要迅速调配力量,组成若干个建帐辅导小组,对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户私营企业挨户进行辅导,并留下咨询电话,随时解决他们在建帐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还可与税务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辅导协议,辅导个体户私营企业做好建帐工作。

  (五)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为强化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后的税收控管,确保税收收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市局拟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做出规定,在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户中普遍使用税控收款机,其机内帐可视为收入日记帐。个体建帐户如不通过税控收款机收款,经举报查实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搞好培训工作

  为提高建帐质量,做好建帐辅导工作,市局征管处、教育墙训处及培训中心组织内部税务干部培训。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建帐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聘请的财会人员进行外部培训,并统一组织考试验收。对考试不合格的自行记帐个体户业主要组织再培训,补考;对聘请的财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七)加强个体工商户发票的管理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帐后的税收征管,强化“以票管税”,防止“大头小尾”,“阴阳发票”等违章填开行为发生,市局拟在餐饮、娱乐、服务等行业推行定额发票和裁剪式发票。此项工作拟在罗湖、蛇口征收分局和龙岗分局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或成效后,再在全市推行。

  (八)建立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

  为确保我市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与市国税局、工商局、个体协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他们的配合,定期召开例会,经常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建帐工作。

  (九)总结、交流和推广建帐试点单位的工作经验

  市局年初确定在罗湖、龙岗抓个体户建帐试点工作要继续抓紧抓好,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广。上述两个分局必须在6月中旬抓出成效并写出经验材料,6月下旬市局拟召开现场会,其余各单位要尽快在各行业挑选1至2户个体工商户进行建帐工作试点,并在今年5月30日以前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市局。在建帐工作中,凡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市局将予以总结推广,并给予通报表彰。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建帐后的征管问题

  (一)征收计税的方法

  对个体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但应建帐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帐薄,或者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征收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业户帐薄上记录的经营收入远低于过去定额的,进行重点检查。各有关分局在今年下半年要调整定额,平衡建帐户与双定户的税负水平。

  (二)税务检查问题

  承包户、个体建帐户在市局未作出具体规定前,暂由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各征所收按属地征收原则进行管理和检查。私营企业建帐后,由检查分局负责检查。个体建帐户参加ABC分类纳税户稽核,并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ABC分类检查办法》及《ABC分类检查扣分标准》进行严格管理。

  (三)个体建帐户纳税申报问题

  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建帐的申报缴税,个体建帐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选择上门申报、传真申报、税务专邮申报及报税机申报等申报方式,有条件的也可实施微机电子申报。

  个体户建帐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仍使用原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具体填报方法由个人所得税处进行讲解和辅导。

  (四)国、地税共管的个体建帐户参照上述办法征管,具体由国地税两局相对应的征收分局(所)协商解决。

  五、对个体户建帐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个体工商户建帐,实行查帐征收税款是规范和强化个体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也是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决策,是大势所趋,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各级税务干部学习,领会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帐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切实抓好个体户建帐工作。

  (二)齐抓共管,做好建帐工作

  个体工商户建帐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市局各处室及各分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做好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计财部门要抓好个体税源调查摸底、个体税收收入征收入库等工作;征管部门要做好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制订、强化个体建帐户税收征管手段等工作;税政部门要做好个体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申报缴税;计算机中心及分局电脑科要做好个体建帐户税收征管、税控收款机电脑软件的研究、设计和编制工作。

  (三)采取得力措施,强化个体建帐户税收征管

  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要采取得力措施,强化个体建帐户税收征管,确保个体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并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上报市局,以便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建帐建制管理,促进其建立健全帐簿,加强财务核算,实现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款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发[1997]12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应建帐纳税人的范围和建帐的内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核准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的;

  (二)请帮工8人以上的;

  (三)月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

  (五)从事美容美发具有美容院规模的(不受营业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

  (六)征收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财务、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执行。

  四、除第二条规定以外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销售(营业)收入日记帐、经营支出日记帐、进货登记簿、库存商品日记帐,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五、有特殊情况经征收分局局长批准,暂可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登记簿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具体办法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征收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应于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及财会人员会计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评税科(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建帐类型,并告之纳税人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

  二、应建帐个体工商户应于领取登记证后20日内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建帐。

  三、建帐户必须按以下规定使用帐簿。

  1.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2.发生记帐错误时应划红线注销或红字冲销;

  3.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和装订;

  4.建帐户对各种帐薄、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应报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批准。

  四、个体工商户中的建帐户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帐可视为销售收入日记帐。

  五、建帐户应按主管征收分局规定的纳税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六、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

  第三部分 税务检查

  一、征收分局(所)负责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应建帐户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复式帐或简易帐;

  (二)帐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可靠、齐全;

  (三)是否使用了统一格式的帐簿。

  二、各征收分局(所)在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未依照本办法设置帐簿,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征收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征收分局(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的具体程序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帐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帐个体户纳入ABC分类管理,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分类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地方税纳税户ABC分类扣分标准》执行,由各征收分局(所)负责实施。

  第四部分 附则

  一、现行税收征管中实际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及其他有关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帐建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按我局对查帐征收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征收分局(所)应对此类纳税人进行跟踪调查,监控税源变化情况,确保建帐后税款稳中有升。

  二、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所称之“以上”、“以下”、“××日”均包含本数。

  四、本规程自1997年7月1日执行。

  附件:

  1.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略)

  3.凭证式样(略)

  4.会计帐簿(略)

  5.会计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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