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农垦总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1
摘要:近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请直属恳区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农办垦[2004]16号),申请批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继续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海南和广东农垦总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1号      2004-12-21

黑龙江、海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请直属恳区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函》(农办垦[2004]16号),申请批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海南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继续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起,上述企业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讧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农垦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4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企业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