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财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汇总 作者:税屋汇总 人气: 时间:2019-01-01
摘要: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11、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优惠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征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要按照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费,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对采取以2月份已缴费款冲抵以后月份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要明确冲抵流程和操作办法,有序办理费款冲抵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缓缴社保费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从快办理缓缴相关业务。要严格落实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政策要求,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

  (1)医保发[2020]6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2)税总函[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12.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优惠内容:

  *各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1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优惠内容: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政策依据: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14.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1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和3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政策

  ◆优惠内容: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30人)以下的企业,按规定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0%计算减免费额,减免情况通过匹配相应减免性质代码进行统计。

  ◆政策依据:

  (1)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2)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16.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按照最大上浮幅度确定扣减限额标准,最大程度予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

  ◆政策依据:

  粤财法[2019]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7.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优惠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19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服务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12版,待更新]

  1 融资租赁

  1.1 一般性规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1.2 特定方面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

  ◎自2010年4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

  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

  财税[2010]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

  ◎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牧政策问题的通知

  [营业税]

  ◎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牧政策问题的通知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财税[2003]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进出口税收]

  ◎自2010年4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

  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财税[2010]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

  2 房屋租赁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税[2000]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财税[2008]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财税[2004]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财税[2010]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 商务服务业

  3.1 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3.2 营业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3.3 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服务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旅游业)[2012版,待更新]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下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7]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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