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10]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29
摘要: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完全停产等困难情况事实清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低于20万元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受理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10]8号     2010-0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区县地税局”修改为“区税务局”,第三条“区县局”修改为“区税务局”。


各区县地税局、地税直属局:

  为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大提速工作要求,缩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结合我市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修订]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完全停产等困难情况事实清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低于20万元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受理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税屋提示——“区县地税局”修改为“区税务局”

  
  二、[条款修订]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或遇有特殊困难情形确需支持照顾的,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由各区县地税局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后行文批复。

  税屋提示——“区县地税局”修改为“区税务局”

  
  三、[条款修订]各区县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将本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资料,报市局备案;在当年9月底前将需经市局审批的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于当年10月底前行文批复。

  税屋提示——“区县局”修改为“区税务局”

      
  津地税地[2010]7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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