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总局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税发[1994]6号 1994-01-08 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传真电报《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 1.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生产企业;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从事应征增值税、营业税劳务、服务企业的福利企业; 3.小学校办生产企业; 4.学校(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提供劳务(不包括商店、宾馆、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用于本校数学、科研方面的。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学校吸收外单位投资或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2.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3.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三、凡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必须向税务主管征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税务局重新审查确认、并报市地税务局备案后,由主管征收单位具体办理征、退税手续。 四、新办企业和纳税有困难的老企业,是否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税明电[1993]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税务总局 河北省财政厅 1994年0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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