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3]2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15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要对企业进行实地察看,符合认定条件,且只需领购使用无抵扣联收购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审批和办理认定登记;需领购使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的,报县(区)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22号      2003-01-15

  税屋提示——
  2.依据粤国税发[2008]18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9月11日起第四条第(一)款第1点、第2点条款废止。第四条第(五)款修改为“工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其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实行先付款后抵扣。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严格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防止利用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购业务使用的收购发票,从2003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其版式、使用规定随后下发),原各地自行印制的收购发票一律使用至2003年4月30日止。

  二、对从事权业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领购使用收购发票实行资格认定登记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企业)是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并生产或销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凡需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收购企业,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登记: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农业产品收购或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记录账簿等资料;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帐,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收购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资格认定登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见附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要对企业进行实地察看,符合认定条件,且只需领购使用无抵扣联收购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审批和办理认定登记;需领购使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的,报县(区)级(含)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三、经税务机关认定登记的收购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收购发票除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外,还应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小规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和出口企业

  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出口的,只能申请领购和使

  用无抵扣联收购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出口企业)向农

  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的,可申请领购和使用有抵扣联收购

  发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

  (二)对收购发票严格实行限量限额供应。有抵扣联收购发票原则上海次领购不超过半个月的用量。超过限量领购的,必须经主管税务分局的主管局长审批。有关月用量和限额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农产品收购具季节性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收购企业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凡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收购企业应向收款人逐笔开具收购发票(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汇总开具,并应附上购货清单,清单内容包括销货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收购发票的开具内容及项目应与《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申请表》上列明的主要收购情况相一致,税务机关在对收购发票验旧供新时应对此进行核验。

  (五)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所需款项(包括提取现金及开具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帐号支付。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企业或单位购进农业产品,应通过银行支付货款。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凡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备注栏上签名:凡以现金支票付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必须与销售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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