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7-20 税屋提示——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条款修订]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税屋提示——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5%。 (三)以上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条款修订]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税屋提示——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税屋提示——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