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8]1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6
摘要:在核查子系统与协查系统未整合前,对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核查结果采用人工方式由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但应在核查子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8]11号         2008-05-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8]229号,市局已翻印)和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已于日前完成在我市的安装调试,从即日起正式上线运行,自2008年4月1日起,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统一导入核查子系统。

  二、核查子系统采用省级集中方式,登陆地址为:http://69.16.16.98:9021/dkpzcommon,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由市局信息中心发放,系统初始化配置工作另行通知。

  三、凡通过核查子系统开展的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适用《规程》,未通过核查子系统开展的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海关完税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及尚未查结的废旧物资发票、系统上线前由稽查部门转来的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审核检查工作仍按市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津国税流[2005]45号)执行。

  失控发票(包括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是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产生的涉嫌违规发票,不属于稽核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范围,对该类发票的移送查处仍应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57号)规定处理。为避免我市失控发票的移送出现遗漏,各单位税政管理科可按月查询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属于失控”的发票数据并提供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可参考上述数据核对防伪税控系统失控发票的移送情况。

  四、核查子系统上线后,通过核查子系统开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不需报送统计报表,但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打印《规程》第七条所列报表并报主管局长审阅。

  未纳入核查子系统开展的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仍按原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和情况报告。

  五、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的,原则上应在核查子系统中完成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后再办理迁移手续,也可经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完成核查子系统机外审核检查工作,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查子系统。

  六、在核查子系统与协查系统未整合前,对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核查结果采用人工方式由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但应在核查子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办理移交时,应制作《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和税政科各留存一份。在核查子系统与协查系统整合后,税政科不再留存《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七、各单位要安排人员按日查看核查子系统下发的待核查数据,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照《规程》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检查工作。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审核检查工作的单位,要书面上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市局将定期通报审核检查工作进度情况。

  八、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自2008年6月起,协查系统(2.0版)停止运行。各单位必须在2008年5月31日前通过协查系统(2.0版)完成2008年4月1日前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异常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

  在《规程》的执行及核查子系统运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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