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政办发[2010]131号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6
摘要: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表率示范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131号      2010-1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职责,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聚集财政收入的作用。目前,我市大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发放工资时依法代扣代缴,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申报主体仅为财政局,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要求不符合;同时还存在少数地方和部门还未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情况。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表率示范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2010年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全覆盖”。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义,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率示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其他单位及个人守法纳(扣)税,为全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促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二、明确责任,全面履行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在向个人支付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形式的所得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应按规定在地税部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对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应向地税部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7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所扣税款。

  财政直发工资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计算有关人员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并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系统中等额列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个人所得税税款统一划缴地税部门。

  三、转变观念,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迅速行动,以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为突破口,采用先进的电子网络申报方式,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和水平。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服务,及时、全面公开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政策、流程、资料要求等,采取上门送法、集中培训和个别辅导等多种形式和有效途径,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并做好为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人收入、纳税信息保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配合,全力支持地税部门落实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统一思想,大力支持地税部门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及时、全面提供涉税信息资料,按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软件的安装应用工作,以此促进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提质升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按月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以此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对拒不履行个人所得税和缴申报义务单位要协助地税部门从其财政拨款中予以全额扣缴;监察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和协调,构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规范有序、深入扎实的开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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